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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森林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如水源涵養機能及其他森林所擁有的公益性機能,分別就維持並增進該當森林的伐期間隔之延長以及伐採面積規模之縮小暨其他該當森林所擁有的公益性機能的森林施業。同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號B款。切考量維持並且增進具有良好自然環境保護及形成暨其他森林所擁有的公益性機能。 四之三、公益性機能別施業森林的區域(以下稱為「公益性機能別施業森林區域」)之基準及其他關於公益性機能別施業森林的整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