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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九條 為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 關機關定期實施全面性土地使用現狀 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圖冊(卡)記 載之。 第十九條 為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實施全面性土地使用現狀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圖冊(卡)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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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九條 為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實施全面性土地使用現狀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圖冊(卡)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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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 關機關定期實施全面性土地使用現狀 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圖冊(卡)記 載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 關機關定期實施全面性土地使用現狀 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圖冊(卡)記 載之。第十九條為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實施全面性土地使用現狀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圖冊(卡)記載之。第十九條為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實施全面性土地使用現狀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圖冊(卡)記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