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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 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 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 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 標示後,再予發還。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 國土計畫須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 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其所有人、占 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於進入建築物或設有 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前,應於七日 前通知其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 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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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私有土地或 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其所有人、占 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前,應於七日 前通知其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 使用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占 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而 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 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 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 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 標示後,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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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標示後,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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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發給之證書或物品 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 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 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 標示後,再予發還。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 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 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 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 標示後,再予發還。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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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 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 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 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 標示後,再予發還。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 國土計畫須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 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其所有人、占 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於進入建築物或設有 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前,應於七日 前通知其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 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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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 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 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 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 標示後,再予發還。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 國土計畫須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 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其所有人、占 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於進入建築物或設有 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前,應於七日 前通知其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 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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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 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 人或占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 請求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 註銷之標示後,再予發還。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 更國土計畫須派員進入公、私有土 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其所有 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 拒絕。於進入建築 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前, 應於七日前通知其所有人、占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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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土砂災害防止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前項規定進入他人所占有土地者,應事先通知該當土地占有人事由。但事先告知有困難時,不在此限。柵欄等圍起來占有之土地,應事先告知該當土地占有人事由。4 除非取得土地占有人承諾,否則日出前及日沒後不得進入前項規定之土地。6 依第一項規定以他人無特別用途土地,短暫作為作業場使用時,應事先告知該當土地占有人及所有人,聽其意見。7 土地占有人及所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妨礙依第一項規定的進入或暫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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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地滑等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依前項規定進入他人佔有土地時,應事前通知該土地佔有 人。但無法事前通知時,不在此限。柵欄等圍起之土地 時,應事前告知該土地佔有人。 4. 非有佔有人之許可,不得於日出前或日落後進入前項規定 之土地。暫時將他人無特定用途之土地作為材料 放置場或作業場時,應事前通知該土地佔有人及所有人,並 聽取其意見。 土地佔有人或所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妨礙依第 一項規定之進入或暫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