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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九條之二 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得不受本細則或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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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九條之二 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 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 建,其建蔽率、容積率、 第三十九條之二 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 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 建,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 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 第三十九條之二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 第三十九條之二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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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九條之二 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 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 建,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 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得不受本 細則或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之限制。 第三十九條之二 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得不受本細則或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