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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條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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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 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 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 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 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 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 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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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 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 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 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 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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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 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 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 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 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 並以四層為限, 第三十條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