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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113年度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個人經費報告表
    資料來源: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發布日期:
    2025-02-20
    容:
    本表備註欄請詳為填列:應說明是否訂定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補(捐)助作業規範並確實執行,已訂定者,應述明作業規範名稱,如未訂定或未確實執行 已撥數未撥數 合計 (2) 已完成 未完成 是否金額 收回繳庫 日期
  • 2.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對於補償有異議時,得報 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於依本法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切實執行工程進 度及工程品質,本署及上級主管 機關為瞭解執行進度與績效,得 隨時派員或委託廠商抽查與督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三十日內決定之。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工 程,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報經 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中央主管機 關。因建造堰 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關視水道之性 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補 助。
  • 3.
    題:
    114年度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資料來源: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發布日期:
    2024-09-09
    容:
    (八)預算法第64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 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 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 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 機關。
  • 4.
    題:
    112年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個人經費報告表
    資料來源: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發布日期:
    2024-04-15
    容:
    本表備註欄請詳為填列:應說明是否訂定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補(捐)助作業規範並確實執行,已訂定者,應述明作業規範名稱,如未訂定或未確實執行 者,
  • 5.
    題:
    112年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資料來源: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發布日期:
    2024-03-21
    容:
    本表備註欄請詳為填列:應說明是否訂定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補(捐)助作業規範並確實執行,已訂定者,應述明作業規範名稱,如未訂定或未確實執行 者,
  • 6.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 並將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辦工程注 意事項」(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8-15
    容:
    執行機關應注意年度期限及工作量的達成,切實執行工程進度及工程品質,本署及上級主管機關為瞭解執行進度與績效,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廠商抽查與 督導。
  • 7.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部 分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14
    容:
    執行機關應注意 年度期限及工作量的 達成,切實執行工程進 度及工程品質,本局及 上級主管機關為瞭解 執行進度與績效,得隨 時派員或委託廠商抽 查與督導。 執行機關應注意 年度期限及工作量的 達成,切實執行工程進 度及工程品質,本局及 上級主管機關為瞭解 執行進度與績效,得隨 時派員或委託廠商抽 查與督導。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對於補償有異議時,得報 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於依本法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對於補償有異議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於依本法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地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工程,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因建造堰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關視水道之性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補助。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對於補償有異議時,得報 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於依本法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三十日內決定之。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工 程,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報經 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中央主管機 關。因建 造堰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關視水 道之性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予以補助。 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 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 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對於補償有異議時,得報 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於依本法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切實執行工程進度及 工程品質,本局及上級主管機關為 瞭解執行進度與績效,得隨時派員 或委託廠商抽查與督導。應於十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工 程,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報經 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中央主管機 關。因建造堰 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關視水道之性 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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