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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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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7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1-18
    容:
    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機關檔案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等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一) 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之行為者。 五、申請機關檔案有檔案法第18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予駁回。 六、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各機關檔案閱覽規則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七、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閱覽有關規定, 五、申請機關檔案有檔案法第18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予駁回。 六、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各機關檔案閱覽規則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 972.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12-29
    容:
    臺以農村水保署統籌運作為原則,得邀請農業部及所屬機關、各部會、學者專家等參與,以利進行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由各分署依其轄區範圍統籌運作,並得邀請農業部所屬機關、相關機關、地方政府及非營利團體協調合作。(三)執行單位:以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單位為執行單位。各項實施計畫經總平臺審查同意後,依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分工,由各權責機關及執行單位執行。第五點所定實施計畫應於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階段,依下列方式提報:(一)由農業部所屬機關提供專案協助者,以辦理農業生產技術類計畫為原則,應至「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
  • 97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資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01-21
    容:
    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修正本署及所屬機關名稱、簡稱及首長職稱。(修正規定第一點至 第四點) 一、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 二、配合組改本署業務調 整,將「農村再生業 務」 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含所 屬機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 其中召集人、副召集 人各一人,分別由署 長指派副署長一人及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八人, 其中召集人、 二、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 (含所屬機關) 三、修正機關首長、副首長 職稱(含所屬機關)。
  • 974.
    題: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01-20
    容:
    茲因農業部組織法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是日改制為農業部,為使法令規範內容與現況相符,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 一、 配合第一點修正機關簡稱用語,爰將本會修正為本部。 二、為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增列第二項規定,以達性別實質平等。
  • 975.
    題:
    農村好學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15-12-01
    容:
    GPN : 1010402734 題名 : 農村好學 (電子書)出版機關 : 本局 出版年月 : 104/12 索閱方式及庫存量 : 政府出版品展售處洽購 價格 :
  • 976.
    題:
    農村社區執行農村再生計畫相關經費編列及核銷說明(106.01.0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4-05-19
    容:
    農村社區申請農村再生基金補助,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如同一補助項目未事先敘明同時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以致重複補助者,補(捐)助之款項應接受追繳。
  • 977.
    題:
    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研提及審核原則(停止適用106.1.6)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4-02-10
    容:
    為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所屬機關、大專院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等(並就個別計畫經費及工作項目核發審議明細表,除農委會所屬機關由本局審核外,其餘單位由本局所屬各分局(七、經費編列審查若屬本會所屬機關研提自辦計畫,其預算科目與編列標準應參考「政事基金適用用途別科目分類代號表」補助之規定與項目 確無「農委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第2-3點不得補助之情形 不予補助之規定與項目 確無「農委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第2-3點不得補助之情形
  • 978.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劃設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3-10-08
    容:
    四、審查會之召開方式如下:(一)審查成員應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土石流潛勢溪流 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劃設作業要點」修正草案,修正機關名稱、簡稱,本 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 規模崩塌潛勢區劃設作業要點」 修正機關名稱,並配合 修正簡稱,將「本局」 修正為「本署」,理由 同修正名稱說明。
  • 979.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107.01.3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3-01-02
    容: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五、本局各單位及各分局應就業管個人資料檔案進行風險分析,每年定期將風險分析結果依格式填送資訊科彙整,
  • 980.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9-21
    容:
    其適用於本署暨所屬分署自行興建、委託或補助政府機關、農民團體興建者(以下簡稱執行機關)。三、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坐落於私有土地者,應於發包前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必要時得辦理公證,因辦理公證所產生之規費由執行機關負擔。既有道路因公眾通行之需要,經由地方政府出具現有巷道證明文件者,設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使用要點設置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由執行機關向該土地管理機關取得同意文件後,始得興建。2.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屬環境綠美化、景觀維護者,得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