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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19
- 內容:
- 二、本局暨所屬各分局辦理之公共工程標案,其發包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於工程契約中納入預付款相關規定;未達五千萬元以上者,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工程契約中規定得標廠商支領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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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二)第二類工程: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三)第三類工程:未達二千萬元者。三、工程預算書應依本署各項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編製,按下列規定處理。 (二)第二類工程: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 (三)第三類工程:未達二千萬元者。 二、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處理,工程採購金額以發包之工、料、其他等費用合併計算。 (二)第二類工程: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 (三)第三類工程:未達二千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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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6-08
- 內容:
- 工程費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使用混凝土量在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均應作混凝土體之鑽心取樣及抗壓試驗;其餘工程以計畫別工程件數為計算基礎,其鑽心取樣件數不得少於所執行工程件數之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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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其規模如下:一、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定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費用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