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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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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1-30
- 內容:
- 第五條 災害救助對象如下:一、死亡救助:(一) 因災致死者。 三、 新增本標準之適用對象及救助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 增修死亡救助、失蹤救助、重傷救助及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等規輸電線路災害救 助種類及標準」第 二條規定,增列救 助對象及救助標 準。 第五條 災害救助對象如 下: 一、 死亡救助: (一) 因災致死者。 安遷救助:因災致住 屋毀損達不堪居住 第四條 災害救助對象如 下: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 或因災致重傷而死 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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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9-27
- 內容:
- 丙廠商為最高,為本案優先議價之對象」,並請各出席評選委員於廠商服務建議書評選序位統計及排序表中簽名。甲廠商標價較低,為本案優先議價之對象」,並請各出席評選委員於廠商服務建議書評選序位統計及排序表中簽名。經抽籤決定00廠商為本案優先議價之對象」,並請各出席評選委員於廠商服務建議書評選序位統計及排序表中簽名(丙廠商為最高,為本案優先議價之對象 」,並請各出席評選委員於 廠商服務建議書評選序位統計及排序表中 甲廠商標價較低,為本案優先議價之對象 」,並請各出席評選委員於 廠商服務建議書評選序位統計及排序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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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邀請比價之對象以有承包過該執行機關工程且無不良品管紀錄能夠配合迅速緊急施不得邀請該工程之承包廠商作為其他工程比價、議價之對象。十三、執行機關應將辦理工程之內容、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邀請比價之對象以有承包過該執行機關工程且無不良品管紀錄能夠配合迅速緊急施工之廠商。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邀請比價之對象以有承包過該執行機關工程且無不良品管紀錄能夠配合迅速緊急施工之廠商。不得邀請該工程之承包廠商作為其他工程比價、議價之對象。 十二 、 工程之品管仍應依本 局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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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08
- 內容:
- 驗收後之工程,一年內仍列入抽驗之對象,廠商應予配合,不合格時仍應依本補充規定及契約規定改善。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修正規定 檢查對象 檢查項目及頻率 合格認定之容許誤差 不合格時之處理方式 瀝青混凝土、工區分散時,每工區視為獨立抽驗之對象。 4.人孔蓋周邊: (1)選取孔蓋面上與路面間高低差較大之點位。工區分散時,每工區視為獨立抽驗之對象。 平整度: 1.路面或鋪面:平整度±1.未製作圓柱試體之混凝土結構物應依工程主辦機關規定列為鑽心抽驗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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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11-06
- 內容:
- 六、補助(受益)對象 (一)主體計畫補助(受益)對象:縣(市)政府、鄉(鎮、區、市)公所、農( (二)輔導計畫補助(受益)對象:縣(市)政府、鄉(鎮、區、市)公所、農( 七、申請程序與審核 (一)凡符合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研提計畫概要表(如附件一)依循行政程序報請申請單位縣市政府彙辦,申請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簽註意見及排列申請案件優先次序, (二)依申請單位與補助對象自籌配合款比例,列為決定補助經費優先次序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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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17
- 內容:
- 三、住宅之新建、改建及增建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及申請程序:(一) 補助對象:農村聚落重建規劃地區範圍內,居民所興建之合法建築物,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並符合補助要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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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十六、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機關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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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經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日起三年。八十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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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
- 標題:
-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3-25
- 內容:
- 得就一部或全部廢止之:一、已無保全對象。二、近三年無重大土砂災害致人民生命或財產損失。 得就一部或全部廢止 之: 一、已無保全對象。 二、近三年無重大土砂 災害致人民生命 或財產損失。 得廢止之: 一、一部或全部已無保 全對象。 二、近三年無重大土砂 災害致人民生命 或財產損失。全部」 之廢止事由,應不僅 限「已無保全對象」, 爰修正第一項序文 及第一款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 正。得就一部或全 部廢止之: 一、已無保全對象。 二、近三年無重大土砂災害致人民生命或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