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771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261秒
-
75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確認其土地為合法使用,並將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六、申請開發之土地,因有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暫停開發申請,期限尚未屆滿者。七、申請開發之土地,因有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屆期未實施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第一項之審查,如需與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聯席審議者,其審查期限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後,發現毗鄰土地有二件以上申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得合併審查,分別核定或審定。
-
75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7-31
- 內容:
- 面積 (三)土地利用現況 1.林班地:現場調查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內林班地使用狀況及土地利用現況統計圖表:包含特定水土保持區土地利用現況 調查統計表(如附表一)及土地利用現況調查圖(比例尺不 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四)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包括環境地質、土壤、生態、氣象、水 文、土地權屬及其管理機關。
-
753.
- 標題:
-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2-15
- 內容:
- (二)土地未超限利用者。八、農業經營貸款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台灣地區山坡地範圍內具有發展潛力之地區,(三) 土地合法使用,且已完成或依法無須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九、農宅輔建貸款:申請本貸款,應檢附申請書,依下列規定向土地所在地執行機關申辦:(一)鄉(鎮、市、區)公所:應擬定工程或設施計畫及還款計畫,(四)個別農戶:應提供合法土地使用權憑證影本附審。十四、本貸款之擔保方式,依經辦貸款銀行徵、 (三)土地合法使用,且已完成或依法無須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八、農業經營貸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
75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9-14
- 內容:
- 坡地水土保持設施施工地點,如屬私有產權,應請鄉(鎮、市)公所先行協調解決,並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後,檢附同意書申請補助。縣(市)政府或經縣政府授權之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檢具修復計畫書(含修復內容、施作方式、土地權屬、初估經費)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
-
75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17
- 內容:
- 第二條 本作業規範以非都市土地中屬於農村聚落且不涉及鄉村區之社區更新、土地重劃、整體遷村及擴大檢討納入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為辦理範圍。
-
75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10-23
- 內容:
- 山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土地輔導實施造林計畫一、為貫徹行政院八十六年四月八日台八十六衛字第一三一五六號函特訂定本計畫,以輔導山坡地超限利用土地限期改正實施造林。二、本計畫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土地,係指於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及加強保育地內,種植檳榔者,其具土地合法使用權者,得依本計畫輔導造林,非法占用國公有土地種植檳榔者,除由縣(市)政府依法處罰外,應由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
-
75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17
- 內容:
- 路 巷 弄 號 地 號 段 小段 號 土地使用分區 建造執照號碼 建物用途 樓層數 使用執照號碼 構造種類 總樓地板面積 ㎡ 建築面積(聯絡電話 住 址 縣 市鄉鎮 村里 鄰 路 巷 弄 號 建 築 地 點 地 址 縣 市鄉鎮 村里 鄰 路 巷 弄 號 地 號 段 小段 號 土地使用分區 建造執照號碼 建物用途 樓層數 使用執照號碼 構造種類 總樓地 板面積 ㎡ 建築面積(A) ㎡ 斜屋頂投影 面積(
-
75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2-09
- 內容:
- 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三、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以本部為主辦機關;協調、督導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五)原住民族委員會1.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八)地政事務所1.負責地籍圖及土地清冊列印提供。提報主管土地劃入、劃出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
75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26
- 內容:
- 牧地開發利用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改善農業經營環境,特訂定本要點。申請人如非土地所有人,應加附「土地所有人同意書」。推(挖)土機作業服務申請案,應按左列優先順序分別輕重緩急核定之:(一) 本局之專案計畫。
-
76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二十一、契約使用的土地,由機關於開工前提供,其地界由機關指定。該土地之使用如有任何糾紛,由機關負責;其地上(下)物的清除,除另有規定外,由機關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