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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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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51.
    題:
    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方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5-30
    容:
    助爭議處理之機關或人員(例如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本署所屬各分署、當地熟稔法律實務者)六、農村再生計畫定有社區公約者,主管機關應優先補助。或協助爭議處 理之機關或人 員(例如直轄 市、縣(市) 政府主管機 關、本署所屬 各分署、當地 熟稔法律實務 者)列席參 加。或協助爭議處 理之機關或人 員(例如直轄 市、縣(市) 政府主管機 關、本局所屬 各分局、當地 熟稔法律實務 者) 六、農村再生計畫定有社 區公約者,主管機關 應優先補助。 六、農村再生計畫定有社 區公約者,
  • 652.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設施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112.01.0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3-19
    容: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第十三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五) 混凝土鑽心取樣位置,在無明顯品質不佳下,採隨機取樣或指定取樣(由主管或抽驗人員指定抽驗位置),每次鑽心取樣至少應有一組(在十平方公尺範圍內取三個試體)。
  • 653.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品質績優分局評選作業要點(112.8.29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8-18
    容:
    六、經本局評選成績未達八十分者,該分局應提出專案檢討,提本局主管會報報告,並減少年度執行計畫經費及工程管理費專案補助。
  • 654.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100.8.16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8-16
    容:
    或指定副局長)兼任,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各組、室、中心主管、總工程師及所屬各分局分局長派兼之,均為無給職。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本局各級業務相關主管或承辦同仁列席。本小組得針對本局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舉辦政風座談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 655.
    題: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7-20
    容:
    第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土計畫及農村再生政策方針,就直轄市或縣(前項計畫擬訂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徵詢轄區內各鄉(鎮、市、區)公所意見,並邀請轄區內居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後,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鎮、市、區)公所得提供意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各界提供意見之處理情形及擬訂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一併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656.
    題:
    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6-01
    容: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考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農村社區建設,應訂定年度考評計畫辦理。前項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應包含考核項目、配分、程序及獎金額度等事項。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揚對農村社區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得訂定計畫辦理。前項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應包含推薦方式、績優事蹟、評選程序及獎金額度等事項。
  • 657.
    題: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5-31
    容:
    熱對流改善設施、窳陋建築物拆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項目。三、庭院改善:庭院、節能減碳設施、窳陋設施拆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項目。第六條 申請個別宅院整建,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符合第三條所定個別宅院整建條件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個別宅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申請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初審,
  • 658.
    題: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5-31
    容:
    第七條 社區公約依前條規定簽署同意後,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社區公約及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一、社區公約制定會會議紀錄,包含異議處理情形。
  • 659.
    題: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106.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4-22
    容:
    並將彙整表及申請書函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副知本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分局)(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村再生歷程網對前款農村社區所提之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需求,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二)產業活化:產業活化之申請除須符合下列各項外,其內容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二)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1、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應以既有聚落為核心,
  • 660.
    題: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12-31
    容:
    生計畫二十份及下列文件各一份,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一、社區組織代表之立案證明文件。二、所有參與社區居民會議且經該社區農村再生培根計畫訓練之結訓人員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區組織代表檢附之文件不符前項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第 七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十四日內辦理公開閱覽,於直轄市或縣(第 八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社區成年居民意見納入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之參考,並應於公開閱覽期間屆滿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