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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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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1.
    題:
    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12-23
    容:
    為保障居民生命安全及避免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時之混亂。 2.為保障居民生命安全及避免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時之混亂。 2.為保障居民生命安全及避免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時之混亂。 2. 村里通知居民疏散時間地點。 附錄一 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事項表 單位 執行內容 中央政府 縣(市) 政府 鄉(
  • 602.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11-30
    容:
    適用本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國 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 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 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 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 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 同。
  • 603.
    題:
    九二一重建地區山坡地住宅社區外圍水土保持設施補助作業要點(106.08.09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9-14
    容:
    有關申請補助修復坡地水土保持設施,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檢具申請書向縣或經縣政府授權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未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者,由全體居民共同具名申請。
  • 604.
    題:
    九二一震災農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95.04.10 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1-17
    容:
    第六條 各重建聚落由水保局輔導居民組成農村聚落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協調整合居民意見及協助推動各項重建工作,開會時應邀請水保局、縣(市)政府、規劃單位、鄉鎮、市、台幣十萬元整修費第九條 農村聚落重建規劃區內,應由該區重建推動委員會協調居民簽訂公約,遵守下列事項:一、 農村聚落之公共設施用地由居民無償提供。二、 重建後之各項公共設施應由居民負責維護管理。三、 其他有關文化古蹟、歷史文物保存、景觀維護、未來發展等需居民配合辦理事項。
  • 605.
    題:
    「農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93.12.3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11-06
    容:
    二、本作業要點係基於城鄉居民應享有公平的生活環境,農村聚落應具有與自然景觀協調的綠色特色,及農村社區應在綠帶間構成活性化的生活圈等理念,透過農村居民及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共同參與,以達成下列目標: (一)建構為具有富裕的外觀、美好與衛生的環境、舒適便利的住宅、井然有序的交通以及適切的公共設施之現代化農村。居民以自有勞力投入的比例高者。 一○ 5.採用當地建築素材比例高者。
  • 606.
    題:
    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申請及發放作業程序(95.10.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5-17
    容:
    如達重建規劃區內重建戶百分之八十(係依完成之規劃報告書內「居民意願調查表」之「統一設計及願依規範自行設計」得建造執照之戶數達重建規劃區內重建戶百分之八十(依完成之規劃報告書內「居民意願調查表」之「統一設計及願依規範自行設計」之合計數為分母, 補助對象:農村聚落重建規劃地區範圍內,居民所興建之合法建築物,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並符合補助要點者。住宅整修補助標準及申請程序:(一) 補助標準:農村聚落重建規劃地區居民依補助要點規定整修之合法建築物,依整修實作數量按下列項目及標準給予補助,
  • 607.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契約(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0
    容:
    本工程為重建區之災後重建工程,廠商應僱用本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但廠商經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不在此限。二、廠商未依前項規定僱用災區居民,於履約期間,應定期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代金作為促進就業之用。
  • 608.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應僱用本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但經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僱用本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核算公式:(1)營建工程、土木工程:得標廠商應於得標契約簽定日起二週內,將決標金及僱用災區居民細目(人、日數)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備查並副知招標機關, 僱用災區居民之人數及其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人數不足時仍應繳納代金)。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僱用三分之一災區居民細目表」及每月五日前將「九二一震災重建工程營造廠商僱用災區居民出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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