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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標題:
-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書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促進產業活動 提升土地利用價值:可減少因災害而重要聯絡道路失聯日數,進而維 持區域內各項產業活動,並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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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標題:
-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書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促進產業活動 提升土地利用價值:可減少因災害而重要聯絡道路失聯日數,進而維 持區域內各項產業活動,並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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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5
- 內容:
- 以建立未來適用於 國內相關模式之操作手冊與案例,並發展國內外 ARD(Analysis Ready Data) 資料應用架構( 如降雨量、 土壤因子、土地利用等資料, 將其模組化應用於數值模 式 ),以利農村水保署快速應用及進行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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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4-09-09
- 內容:
- 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之規劃、協調、輔導及督導。 3.農村再生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輔導、協調、審議、評鑑、執行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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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6-27
- 內容:
- 現況概述欄請就工地附近地形、土地利用、災情及以往處理情形簡單描述。 二 、擬辦工程內容欄未明列之工法,現況概述欄請就工地附近地形、土地利用、災情及以往處理情形簡單描述。 二、擬辦工程內容欄未明列之工法, 一、現況概述欄請就工地附近地形、土地利用、災情及以往處理情形簡單描述。 填表說明: 一、現況概述欄請就工地附近地形、土地利用、災情及以往處理情形簡單描述。 填表說明: 一、現況概述欄請就工地附近地形、土地利用、災情及以往處理情形簡單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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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標題:
- 「農村食農教育共學手冊」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6-27
- 內容:
- 農業 生產地景則是農漁村居民與自然環境的交互作用,所形成的農林漁牧等土地 利用方式。 農業 生產 地景則是 農漁村居民 與自然環境 的交互作用,所形成的農林漁牧等土地利用方式。自然資源包含地理環境及動植物生態;農業生產地景則是農漁村居民與自然環境的交互作用,所形成的農林漁牧等土地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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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01
- 內容:
- 基地地質圖 1/1000≧ S≧1/1200 8 基地土壤圖 1/5000≧ S≧1/50000 9 土地利用現況圖 以調查基圖套繪 10 基地現況照片 需檢附基地拍攝地點位置及方向圖 11 環境水系圖 S≧1/5000基地地質圖 1/1000≧ S≧1/1200 8 基地土壤圖 1/5000≧ S ≧ 1/50000 9 土地利用現況圖 以調查基圖套繪 10 基地現況照片 需檢附基地拍攝地點位置及方向圖 11 環境水系圖 S≧1/5000 以像片基本圖套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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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2
- 內容:
- □查定基準 □土地利用圖 系 統 截 圖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查定人員 科長 組長 主任秘書 副署長 署長 註: 申請類別 □第一次查定 □更正查定 Y : 檢核項目 土地現況 □可供農業使用 □非農業使用面積達三分之二以上 土地利用現況簡述: 量測項目 坡度量測 (%) 以自然排水方向分區量測坡度,分為 區,坡度分別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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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當地經營類目之現況及利用趨勢 事業經營與周邊產業、土地利用之相容性 經營類目與當地農業發展之關係(請具體敘明)投資項目、規格、經費等 承受耕地面積與其農業經營土地利用面積之合理性 耕地利用計畫實施期程 實施期程屆至後之處理 其他整體規劃事項試驗研究類目擬解決問題及成果運用方向 試驗研究與周邊產業、土地利用之相容性 試驗研究類目與當地農業發展之關係(請具體敘明)施占地面積及設置量體估算作法 技術移轉與推廣 承受耕地面積與其試驗研究土地利用面積之合理性 耕地利用計畫實施期程 實施期程屆至後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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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二)受補助人若有變更補助項目、土地利用狀況、設施、土地面積、操作、維護管理等事項, 第 六 條 改變土地利用狀態 乙方如有改變林木種類、設施、土地面積、操作及維護管理等 事項,乙方土 地應依現狀使用為原則,乙方如需改變原土地利用型態或耕作性質等,應以不 減損水砂溢淹區設施功能為前提。 第 八 條 改變土地利用狀態 乙方如有改變林木或農作物種類、設施、土地面積、操作及維護管理等事 項,乙方土地應依現狀使用為原則,乙方及丙方如需改變原土地利用型態或耕作性 質等,應以不減損水砂溢淹區設施功能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