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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7-17
- 內容:
- 工程預算書應依本署各項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編製;第一、二類工程,應先提報本署原則審查同意後,由執行機關自行核准;第三類工程由執行機關自行核准。提報本署原則審查資料,各項工程,應附設計平面圖、縱斷面圖、橫斷面圖、主要構造物橫斷面圖、必要之立面圖及重要大樣圖、第一、二類工程,應先提報本署原則審查同意後,據以編製變更設計或追加減預算書;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第一類工程降為第二類工程時,變更設計提報本署原則審查資料,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七、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應包括變更設計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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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2-31
- 內容:
- 為獎勵 獲頒第五條第一項各獎項機關之所屬人員,增訂敘獎原則,並將績優鄉 (鎮、市、區)公所獎、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改以考核評定及增訂由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各獎項考核項目等,爰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 辦法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獲頒第五條第一項各獎項機關之所屬人員敘獎原則,以確實獎 勵有功之基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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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1-19
- 內容:
- 工程搶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工 程救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 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 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 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 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 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警車、工 程搶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 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 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 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 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 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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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9-27
- 內容:
- 圍及內容明確之技術服務案件,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原則;屬試驗研究或專業調查研究案件,以採限制性招標為原則。貳、招標公告前置作業四、委託案件採限制性招標並經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者,其組成以專家學者以外三人、專家學者四人,共七人為原則,由機關就具有與委託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委託案件應視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公告訂定廠商「基本資格」,其原則如下:委託案件應視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公告訂定廠商「基本資格」,其原則如下:(一)技術服務類:技術服務類: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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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費二百萬元以上之工程應照本署所訂「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編製。五、招標: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發包:由執行機關辦理。1. 工程費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依照「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邀請比價之對象以有承包過該執行機關工程且無不良品管紀錄能夠配合迅速緊急施工之廠商。六、決標:依下列原則辦理。(一) 工程費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時,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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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17
- 內容:
- 第四條 本項重建工作辦理原則如下:一、以鄰為最小單位且聚居達十五戶以上,經水保局調查受災密集、嚴重、亟需重建之農村聚落優先列入重建規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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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08
- 內容:
- 另委託抽驗之複驗部分,仍由原抽驗單位執行為原則(如為計畫主辦機關委託抽驗部份,所需費用由該機關負擔,委託抽驗之複驗,仍由原抽驗單位執行為原則,並由計畫主辦機關負擔所需費用,其餘各階段之品質管理抽驗之查複驗所 原則依契約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原則依契約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本補充規定第四點辦理。 鋪設天然級配路面或底層 寬度、 原則依契約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本補充規定第四點辦理。 寬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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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11-06
- 內容:
- 依規劃建設優先次序及年度經費預算分期逐年補助辦理實質建設,每一建設案每一年度以不超過參仟萬元為原則,且最多三年合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玖仟萬元為限。 一○ 合計 一○○ 十、補助原則 (一)計畫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規定,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或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者等為優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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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 標題:
- 農路設計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31
- 內容:
- 規範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提供農路規劃、設計之原則,及辦理既有農路之改善,減少非必要之開挖及破壞,既有農路改善內容,以改善現有路況為原則,並加強邊坡穩定、改善路面及排水系統、穩固路基、行為而造成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問題,得依該農路等級,參照下列原則辦理:(一)拓寬改善或部分改線時,縱坡長度限制得放寬百分之五十。其寬度為二點五公尺長度為二十公尺為原則。十九、路面處理工程設計,於多霧或視線不良路段,農路路面需處理者,以鋪設水泥混凝土路面為原則,另因應個案環境條件或行車安全前提下,得使用其他鋪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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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17
- 內容:
- 斜屋頂斜率以不小於1:4為原則 7.建築材料、色彩是否參照規劃報告書建議 □ 由規劃團隊之備案建築師依「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斜屋頂斜率以不小於1:4為原則 7.建築材料、色彩是否參照規劃報告書建議 □ 由規劃團隊之備案建築師依「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設計及興建,經建築師簽章 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