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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15
- 內容:
- 9800合計 編號縣市鄉鎮地段地號使用分區用地類別 土地 權屬 土地所有權人/管 理單位 地號面積(ha) 土石流特定水 土保持區範圍 面積(ha) 備註(應註明是 否重測或分割合 併地號) 嘉-13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範圍地籍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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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06
- 內容:
- 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用,但其餘土 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四、 該設施物於本土地使用同意書區) 段 小段 地號 所有權人: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 (持分)計畫編號及名稱: 二、 坐落地點: 三、 土地所有權人: 四、 申請認養者: 五、 認養起迄期程: 六、 附件十 施作申請書 一、 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或社區組織)申請於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 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日後因土 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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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2
- 內容:
- 個案申請查定之執行: (1)私有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申請書(格式一)及國民身 分證影本,已受 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土 地管理機關得向農村水保署申請更正查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八)、國民身分證影本 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各一份;平方公尺) 土 地 權 屬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住 址目前為第 頁 地號 土地 權屬 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原查定紀錄 原查定結果 更正理由 更正查定紀錄 更正查定結果 備註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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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21
- 內容:
- 由管理單位通知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移離車輛。未配合辦理者,管理單位得將車輛移置妥適之停車場地,其相關費用由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負擔。(九)在本署停車場內發生擦撞事故,由當事人自行處理。清理或維修場地 時,由管理單位通知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移離車 輛。管理單位得將車輛移置妥適之停 車場地,其相關費用由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負擔。而有 使用、清理或維修場地時,由 管理單位通知駕駛人(或車輛所 有權人)移離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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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1
- 內容:
- 清理或維修場地 時,由管理單位通知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移離車 輛。管理單位得將車輛移置妥適之停 車場地,其相關費用由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負擔。因公務需要或特殊狀況,而有 使用、清理或維修場地時,由 管理單位通知駕駛人(或車輛所 有權人)移離車輛。未配合辦理 者,管理單位得將車輛移置妥 適之停車場地,其相關費用由 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負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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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國稅局或地政事務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應自行列管或於登記資料上註記,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應予列冊專案管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通知該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限期令其恢復作農業使用,三、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通知該管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追繳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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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非都市土地檢附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統計表;所有權屬統計表。三、限制開發利用事項。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及輔導機關(單位)負責協調,並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提具計畫辦理休閒農業設施之合法使用程序。其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所有權人。第17條 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檢附土地使用分 區及用地編定統 計表;所有權屬 統計表。 三、限制開發利用事項。非都市土地檢附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統計表 ;所有權屬統計表 。 三、限制開發利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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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三十日起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第9條 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興建農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農舍用地面積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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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 ○○○ ○○○ ○○○ ○○○ ○○○ ○○ (所有權人為自然人) 立同意書人: (簽章)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址: 聯絡電話: (所有權人為法人/機關/機構) 立同意書人:法人/機關/機構名稱 (法人機關/機構印章)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所有 權人 ○○○ ○○○ ○○○ ○○○ ○○○ ○○○ 附註: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 ○○○ ○○○ ○○○ ○○○ ○○○ ○○○ ○○○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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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設施之總裝置電容量、遮蔽率、植被覆蓋管理及工程設計等內容,以及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並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助益,並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