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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標題:
- 土石流潛勢溪流劃設作業流程與方法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10-25
- 內容:
- (二) 各土地管理機關欲提報土石流潛勢溪流新增或調整,須先由鄉(鎮、市、區)公所完「鄉 (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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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2)公有地由土地管理機關檢附申請函,向農村水保署所 屬分署申請。 (格式七)掛號郵 寄,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 (二)鄉(鎮、市、區)公所:將縣(市)政府發交之公告文張貼於得以一張併列通知,公 有山坡地列冊通知土地管理機關。 4.查定結果公告期滿,縣(市)政府應將查定公告清冊一份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土 地管理機關得向農村水保署所屬分署申請更正查定,國民身分證影本 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各一份;土地管理機 關應檢附申請函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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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要點設置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由執行機 關向該土地管理機關取得同意文件後,始得興建。則依地方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三)屬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以下簡稱甲方), 為增進國有土地管理效益,美化環境景觀,委託__________(_____辦事處)(以下簡稱甲方), 為增進國有土地管理效益,美化環境景觀,同意 (以下簡稱 乙方)認養國有土地,___辦事處)(以下簡稱甲方), 為增進國有土地管理效益,美化環境景觀,委託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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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除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者 ,由各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外,其餘依下列規定處理: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 四、合法承租或使用公有山坡地超限利用者,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外,並由土地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或使用人切結在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造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土地管理機關限期改正及通知申請造林。(水土保持、原住民單位)(土地管理單位) 10.未依合約進行林木栽植之直轄市、縣(市)有超限利用地切結限期完成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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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5
- 內容:
- (2)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統計表:應包括管理機關及面積統計。 (3)土地權屬範圍圖(土地利用現況(含土地使用編定清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統 計表、土地權屬範圍圖)。 (2)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統計表:應包括管理機關 及面積統計。 (3)土地權屬範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 一) (2)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統計表:應包括管理機關 及面積統計。 (3)土地權屬範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 一)土地利用現況(含土地使用編定清冊、公有土 地管理機關統計表、土地權屬範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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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17
- 內容:
- 土地為申請人承租(領)或非單獨所有,應檢附該筆土地全體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施作書件。免附;土地為申請人承租(領)或非單獨所有,應檢附該筆土地全體所 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施作同意書件。土地若為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得由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同意施作公函代替本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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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5-12
- 內容:
- 應檢附該筆土地全體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施作書件。 5. 切結書 ( 附件三 ) 公所,如屬國有出租地,應同時副知土地管理機關。 ( 四 ) 前款經現勘如符合相關規定,但申請人所申請補助項目之開發利或非單獨所有,應檢附該筆土地全體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施作同意書件。土地若為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得由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同意施作公函代替本書件。土地為申請人承租(領)或非單獨所有,應檢附該筆土地全體所 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施作同意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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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05
- 內容:
-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 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 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 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 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基本資 料,並送本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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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都市計劃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表7-1 集水區相關法規(續) 類別 法規名稱 土地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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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章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第七條 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除前條 第一款第三目外,使用私有土地之土地所有人、合 法使用權人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 理機關准許使用證明文件。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理;屆 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會同土地管理 機關逕行清除。區管理機關應通知土地經營人、使用 人或所有人;土地屬公有者,並應通 知土地管理機關。 前項查定結果,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公告時並應通知土地管理 機關或土地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