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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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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71.
    題:
    野溪預鑄護岸的工程典範
    資料來源:
    水土保持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採用創新預鑄工法設計,導正流心穩定溪床,舊壩改善分階跌降、強化沿程消能及增加深潭面積,優化水域生物棲息及繁衍場域,確保重要保全對象安全及生態永續為目標。
  • 472.
    題:
    農業部「花蓮振興農粉幣」延長領用期限、結合農產市集券 力助花蓮農業產業振興
    資料來源:
    新聞稿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為擴大幫助花蓮農村產業經濟復甦,農業部表示,本次延長發送的對象為第一類票券,延長發送至113年11月30日止,此外第一類及第二類最後使用期限延長為113年12月15日;同一個會員在第一類及第二類可分別依發送條件領取、
  • 473.
    題:
    農漁村能源自主-資金篇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 ▍自行貸款針對不同的對象、再生能源設置,有不同的貸款項目可以申請👉詳見P.
  • 474.
    題:
    水土保持因應國土計畫策略之教育訓練課程北部場次(空間規劃與水土保持業務之關聯與實務)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0 備註:本課程授課對象為本局及所屬分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水土保持、農村再生、國土計畫、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及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等相關業務人員,
  • 475.
    題:
    水土保持因應國土計畫策略之教育訓練課程中部場次(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與農村建設業務之關聯與實務)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0 備註:本課程授課對象為本局及所屬分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水土保持、農村再生、國土計畫、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及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等相關業務人員,
  • 476.
    題:
    水土保持因應國土計畫策略之教育訓練課程南部場次(國土復育促進地區與水土保持業務之關聯與實務)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0 備註:本課程授課對象為本局及所屬分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水土保持、農村再生、國土計畫、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及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等相關業務人員,
  • 477.
    題:
    109年度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教育訓練(包含環境教育認證)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本教育訓練報名對象為本局、各分局及直轄市政府之查定人員。 2.如無需住宿,請儘速電洽承辦人員,以利安排。
  • 478.
    題:
    109年度農村再生執行及管理系統教育訓練與推廣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能對農村再生工程案件執行進度的填報方式具有基本瞭解及操作能力,以提昇計畫執行進度管控及其他相關業務需求,特辦理一場次系統訓練課程推廣活動,授課方式除依據參與對象提供專屬系統操作手冊等輔助教材,並採用功能操作圖文解說、實機操作練習及問題討論,期能讓受訓學員熟悉系統各項功能的操作流程,
  • 479.
    題:
    新版財產申報系統操作手冊及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修正條文 第6條規定,申報人於申報後至查核對象確定前,發現 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受 理申報機關 (構) 申請更正(其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得 自行上網更正後重新上傳申報資料),原申報表不得抽 換;然申報人成為被查核對象後,則申報人即無從申請 更正申報表。
  • 480.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補助,指機關團體對 特定對象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給付。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依法令 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指以電信網路或 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使符合資格之不特定 對象得以提出申請之補助。 前項公開,應載明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事項、 所涉補助或交易之名稱、時間、對象、金額、法令 依據及其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至第 三款之情事;其屬上開但書第三款所定禁止其補助 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 意補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