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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基地選定與提案內容合理性(10%)(b)經費投入相對於社區生活空間品質、景觀休憩功能提升等之效益性及評選小組於社區現勘時之辦理完成度(10%)b.(10%)(b)整體施作成果對社區生活空間品質、景觀休憩功能等之提升效益性(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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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七﹚一般事務性(附有記憶性功能)機器(例如電腦、影印機及傳真機等)維修流程如下:1.(八)一般事務性(附有記憶性功能)機器報廢流程如下:1.設備使用人先行備份「硬碟機密資料」並向秘書室申請辦理報廢;無法備份時,應告知資訊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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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引導國內外人士深入農村,親身體驗農村各項動靜態生活模式,瞭解蛻變中農村風情,重新認識具多樣功能之台灣農村。研習各地農村建設、農村生活產業、農業生產技術、農村生態保育、農產品禮品化包裝設計、地方義工培育、農村文化解說、水土保持各項設施與功能等知能,並透過參訪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歷年辦竣農村規劃且建設具相當成果、十大經典農漁村、魅力農村、農業試驗單位、學術研究機構及水土保持戶外教室等地區現場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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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7-11-07
- 內容:
- 建立公部門學習網站單一簽入機制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於94年12月單一簽入「ECPA人事服務網」,賡續推動其他公部門學習網站簽入,並導入分類搜尋功能,公務人員以一組帳號密碼使用各學習網站學習資源,有效推動數位資源整合,促使各網站數位課程之良性競爭及分工合作,以確保學習品質及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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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農村生態區及農村文化區等四種功能分區。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包含二個以上之功能分區。各功能分區應以整體規劃為原則,不得零星分布及重疊。第五條 農村生活區之劃定,以維護既有農村社區建築環境、滿足土地使用需求、因應農村社區配置公共設施之整體需要為原則,三、功能分區範圍規劃與其圖說及其容許使用項目、細目:應考量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土地分區規劃,並明確劃分各功能分區之範圍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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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2-14
- 內容:
- 五、應變中心功能分組如下:(一)參謀群組:轉化防救災有關情資並綜整統籌防救災作業決策及救災措施建議。各功能分組主導機關未進駐應變中心時,則該功能分組主導機關由本部擔任。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各功能分組;應變中心各進駐機關因應各功能分組主導機關之要求,派員參加分組之運作,並接受主導機關之協調,及將參與人員名單送由主導機關彙整,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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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係以發展農村三生功能及特色為主,引導營造區域亮點主軸,整合不同農村之生態、建構環境調適功能,提升區域韌性之建設與活化發展。(二)宜業:1.改善農產業生產基磐條件,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溝渠及多功能廣場。8.其他經農村水保署認定具有助益者。 三、農村區域亮點計畫係以發展農村三生功能及特色為主,引導營造區域亮點主軸,整合不同農村之生態、生活、文化或產業等資源與組織,建構環境調適功能,提升區域韌性之建設與活化發展。 (二)宜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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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3-01-02
- 內容:
- 為強化幕僚功能,如有必要得邀請本局各單位人員參與。四、本小組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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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9-01
- 內容:
- 置規劃應考量以下項目:1、 儀器設備功能2、 儀器設備設置位置適宜性3、之建置規劃應考量以下項目:1、 儀器設備功能2、 儀器設備汰換年限3、 儀器設備功能 2. 儀器設備設置位置適宜性 3. 儀器屋型式 4. 儀器設備功能 2. 儀器設備汰換年限 3. 儀器設備設置適宜性 對已達汰換年限之儀器,應逐年進行更換。 儀器設備功能 2. 儀器設備設置位置適宜 性 3. 儀器屋型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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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20
- 內容:
- 第五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鼓勵於農村社區廣植林木,建設具生態及緩衝功能之綠帶,以保護優良農地、生態廊道或生物棲地為目的者,優先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