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34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07秒
-
3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 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 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 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 用地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 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 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 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 畫道路境界之距離,嗣 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 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 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
3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依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建築風貌與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辦理。 2. 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集村興建農舍座落之建築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 十一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 - - ○ 甲種建築用地、應依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建築風貌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辦理。 2.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集村興建農舍座落之建築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 十一、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 - - ○ 甲種建築用地、
-
3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執照者,得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至第三條之一及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重新審查農民資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相關內容。爰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 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 用執照者,得免依農業 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二條至第三條之一及 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 規定重新審查農民資檢附原核准之 農舍使用執照者,得不 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 定之限制。
-
3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5-31
- 內容:
- 集村興建農舍與公共設施申補助程序及標準業要點一、為獎勵及協助集村興建農舍與公共設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二、集村興建農舍之申請補助程序如下:(一)申請集村興建農舍補助,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後,填列「集村興建農舍獎勵補助申請表」(如附表一/PDF檔)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