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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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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公告「新竹縣-尖石鄉-D052(梅花)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2-17
    容:
    區) 地段 地號 使用 分區 用地 類別 土地 權屬 土地所有 權人/管理 單位 地號 面積 (ha) 大規模崩塌 特定水土保 持區範圍面 積(ha) 備註(應註 明是否重 測或分割 合併地號) 鄉 (鎮、 市、 區) 地段 地號 使用 分區 用地 類別 土地 權屬 土地所有 權人/管理 單位 地號 面積 (ha) 大規模崩塌 特定水土保 持區範圍面 積(ha) 備註(應註 明是否重 測或分割 合併地號)
  • 32.
    題:
    廢止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4月10日90農水保字第901855675號公告劃定「嘉義縣中埔鄉石硦村土石流危險區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嘉義縣政府)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2-15
    容:
    9800合計 編號縣市鄉鎮地段地號使用分區用地類別 土地 權屬 土地所有權人/管 理單位 地號面積(ha) 土石流特定水 土保持區範圍 面積(ha) 備註(應註明是 否重測或分割合 併地號) 嘉-13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範圍地籍清冊.
  • 33.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修正為「農業部補助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 並修正全部規定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2-06
    容:
    該設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用,但其餘土 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四、 該設施物於本土地使用同 二、 坐落地點: 三、 土地所有權人: 四、 申請認養者: 五、 認養起迄期程: 附件十 施作申請書 一、 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或社區組織)申請於 縣(市) 鄉(鎮、市、 二、 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日後因土 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爰該設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用,但其餘土地面積仍屬土 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四、 該設施物於本土地使用同意書期限內,
  • 34.
    題:
    修正「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五點格式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1-22
    容:
    個案申請查定之執行: (1)私有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申請書(格式一)及國民身 分證影本,已受 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土 地管理機關得向農村水保署申請更正查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八)、國民身分證影本 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各一份; 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土 地 權 屬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住 目前為第 頁 地號 土地 權屬 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原查定紀錄 原查定結果 更正理由 更正查定紀錄 更正查定結果 備註
  • 35.
    題: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於發現有未依法作農業使用情事之案件時,應予列冊專案管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通知該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限期令其恢復作農業使用,並追蹤其恢復作農業使用情形,三、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通知該管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追繳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 36.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第11條 休閒農業區設置休閒農業設施所需用地之規劃,由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及輔導機關(單位)負責協調,並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提具計畫辦理休閒農業設施之合法使用程序。
  • 37.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三十日起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前項第三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零點二五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
  • 38.
    題: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一般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 ○○○ ○○○ ○○○ ○○○ ○○○ ○○○ 申請單位: ○○ 市 / 縣 ○○ 休閒農業區發展協會 代表人:一般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農牧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 ○○○ ○○○ ○○○ ○○○ ○○○ ○○○ ○○○ 申請人: ○○○ (簽章) 國民身分證 ( 營利事業 )
  • 39.
    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包括計畫期程、設施之總裝置電容量、遮蔽率、植被覆蓋管理及工程設計等內容,以及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並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助益,並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等文件。
  • 40.
    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第11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及本辦法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五、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代理人:本人實際指界之土地確係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之土地無誤。 土 地 標 示 土地所有權人 現有設施項目及面積 土地使用 現 況 鄉鎮市區 地段 小段 地號 五、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代理人:本人實際指界之土地確係申請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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