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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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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1.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0-12
    容:
    前項公開閱覽期間,社區成年居民、團體或其他受計畫影響者,得以書面提供意見,並載明姓名、聯絡方式及地址;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提供意見者朗讀或使其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
  • 322.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8-09
    容:
    由所屬分署自行辦理,審查時得邀請專家或學者參加,依初審結果排列優先順序,並提供初審意見(建議補助額度及執行注意事項等),彙整納入農村區域亮點計畫,提報農村水保署複審。(四) 核定:所屬分署依審議明細表,通知申請單位依複審意見修正提案計畫書,並由申請單位於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填報修正後計畫書,該計畫由轄區所屬分署核定後,據以推動執行。
  • 32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113.6.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7-03
    容:
    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公 正、專業原則,給 予當事人充分陳述 意見及答辯之機 會。但當事人或證 人有權力不對等之 情形,公 正、專業原則,給 予當事人充分陳述 意見及答辯之機 會。但當事人或證 人有權力不對等之 情形,被申請迴避之 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 得提出意見書。被申請 迴避之調查人員在就該 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 停止調查工作。
  • 324.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2-14
    容:
    協調支援單位與受援單位間之意見。4. 視需要前往災區現場勘災。5.協調支援單位與受援單 位間之意見。 4.視需要前往災區現場勘 災。協調支援單位與受援單 位間之意見。 4.視需要前往災區現場勘 災。
  • 325.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12-29
    容:
    應含在地組織團體或居民代表): 其他: 勘查意見 □優先處理 □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不予補助 □非本署權責,應含在地組織團體或居民代表): 其他: 勘查意見 □優先處理 □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不予補助 □非本 署 權責,需求單位代表(應含在地組織團 體或居民代表):其他:勘查意 見 □優先處理□需要處理□暫緩處理□不予補助□非本署權責,需求單位代表(應含在地組織團 體或居民代表):其他:勘查意 見 □優先處理□需要處理□暫緩處理□不予補助□非本署權責,移請(
  • 326.
    題: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01-20
    容:
    五、審議小組委員應公正客觀,並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洩漏審議案件之內容及委員之審議意見
  • 327.
    題:
    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研提及審核原則(停止適用106.1.6)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4-02-10
    容:
    個別計畫逕依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基金相關計畫審查意見單(附件三或附件四)進行審查,以確認是否符合補助原則。十、本局或分局將個別計畫審查意見內容以電子郵件寄送執行單位,並由執行單位於農再基金系統進行計畫內容修正,user 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基金計畫審查意見單 附件三 單位 審查項目 符合 (請以ˇ記號表示) 審查意見、建議或補充說明 農村 建設組 農村再生基金用途 整體年度計畫共 22 頁 SYNNEX 水土保持局審查意見: user 水土保持局○○分局農村再生基金計畫審查意見單 附件四 單位
  • 328.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劃設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3-10-08
    容:
    (二)審查內容應包括現地調查資料、評估結果、潛勢資料圖資與提報單位之意見
  • 329.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9-21
    容: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該管審計機關審核。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該管審計機關審核。應依審計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該管審計機關審核。若已無留存,則免填具) 現勘人員 單位 簽名欄 現勘意見 (如無意見則免填具) 承辦人: 科長: 秘書: 副分署長: 分署長: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認定勘查表 受理機關:
  • 330.
    題: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作業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8-06
    容:
    市)主管機關就審查小組委員所提意見,得以下列原則辦理:(一)由社區整理為意見及處理情形表,並納為農村再生計畫附件。(三)其餘審查意見供後續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審議之參考。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公開閱覽期間社區成年居民意見,納入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之參考,並應於公開閱覽期間屆滿後,將上開意見請社區組織代表於十四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於召開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會議時一併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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