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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前項公開閱覽期間,社區成年居民、團體或其他受計畫影響者,得以書面提供意見,並載明姓名、聯絡方式及地址;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提供意見者朗讀或使其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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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由所屬分署自行辦理,審查時得邀請專家或學者參加,依初審結果排列優先順序,並提供初審意見(建議補助額度及執行注意事項等),彙整納入農村區域亮點計畫,提報農村水保署複審。(四) 核定:所屬分署依審議明細表,通知申請單位依複審意見修正提案計畫書,並由申請單位於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填報修正後計畫書,該計畫由轄區所屬分署核定後,據以推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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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7-03
- 內容:
- 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公 正、專業原則,給 予當事人充分陳述 意見及答辯之機 會。但當事人或證 人有權力不對等之 情形,公 正、專業原則,給 予當事人充分陳述 意見及答辯之機 會。但當事人或證 人有權力不對等之 情形,被申請迴避之 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 得提出意見書。被申請 迴避之調查人員在就該 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 停止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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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2-14
- 內容:
- 協調支援單位與受援單位間之意見。4. 視需要前往災區現場勘災。5.協調支援單位與受援單 位間之意見。 4.視需要前往災區現場勘 災。協調支援單位與受援單 位間之意見。 4.視需要前往災區現場勘 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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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應含在地組織團體或居民代表): 其他: 勘查意見 □優先處理 □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不予補助 □非本署權責,應含在地組織團體或居民代表): 其他: 勘查意見 □優先處理 □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不予補助 □非本 署 權責,需求單位代表(應含在地組織團 體或居民代表):其他:勘查意 見 □優先處理□需要處理□暫緩處理□不予補助□非本署權責,需求單位代表(應含在地組織團 體或居民代表):其他:勘查意 見 □優先處理□需要處理□暫緩處理□不予補助□非本署權責,移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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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01-20
- 內容:
- 五、審議小組委員應公正客觀,並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洩漏審議案件之內容及委員之審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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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2-10
- 內容:
- 個別計畫逕依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基金相關計畫審查意見單(附件三或附件四)進行審查,以確認是否符合補助原則。十、本局或分局將個別計畫審查意見內容以電子郵件寄送執行單位,並由執行單位於農再基金系統進行計畫內容修正,user 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基金計畫審查意見單 附件三 單位 審查項目 符合 (請以ˇ記號表示) 審查意見、建議或補充說明 農村 建設組 農村再生基金用途 整體年度計畫共 22 頁 SYNNEX 水土保持局審查意見: user 水土保持局○○分局農村再生基金計畫審查意見單 附件四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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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3-10-08
- 內容:
- (二)審查內容應包括現地調查資料、評估結果、潛勢資料圖資與提報單位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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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該管審計機關審核。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該管審計機關審核。應依審計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該管審計機關審核。若已無留存,則免填具) 現勘人員 單位 簽名欄 現勘意見 (如無意見則免填具) 承辦人: 科長: 秘書: 副分署長: 分署長: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認定勘查表 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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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作業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8-06
- 內容:
- 市)主管機關就審查小組委員所提意見,得以下列原則辦理:(一)由社區整理為意見及處理情形表,並納為農村再生計畫附件。(三)其餘審查意見供後續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審議之參考。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公開閱覽期間社區成年居民意見,納入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之參考,並應於公開閱覽期間屆滿後,將上開意見請社區組織代表於十四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於召開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會議時一併提出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