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315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200秒
-
30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1-30
- 內容:
- 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前項第三款所稱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受災戶,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 增修死亡救助、失蹤救助、重傷救助及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等規 定,以利實務執行。
-
30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9-27
- 內容:
- 十六、委託服務,其服務費用計費方式,應依委託案性質,以下列方式擇一辦理為原則:(一)總包價法。(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僅委託技術服務廠商適用)。十七、採總包價法者,應於投標須知敘明廠商應依採購說明所載工作項目內容及成果要求與廠商建議事項等,(六)標價清單:含總標價及各服務項目數量與金額及費用分析說明。(七)其他項目。
-
30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發包工程費:工程設計預算書編列之工作費、材料費及其他發包費用等合計。 (三)發包工程費:工程設計預算書編列之工作費、材料費及其他發包費用等合計。 (三)發包工程費:工程設計預算書編列之工作費、材料費及其他發包費用等合計。
-
30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08
- 內容:
- (三)不合格工程處理之所有費用(包括供給材料)均由廠商負擔。(四)受抽驗之工程,仍由原抽驗單位執行為原則(如為計畫主辦機關委託抽驗部份,所需費用由該機關負擔,其餘各階段之品質管理抽驗複驗所需費用,仍由廠商負擔)。委託抽驗之複驗,仍由原抽驗單位執行為原則,並由計畫主辦機關負擔所需費用,其餘各階段之品質管理抽驗之查複驗所需費用,仍由廠商負擔。五、抽驗不合格之工程,執行機關應依規定要求廠商改正,並於其改善之範圍外繼續檢測、至少三處以上。
-
305.
-
30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17
- 內容:
- (三)申請補助費用之總額以核定補助預算為上限,超過時,本局將於申請期限屆滿後另行擇期抽籤決定補助序位;獲准補助者未於具領期限內領竣時,視同放棄,
-
30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廠商負責。六、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檢驗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第六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二、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
-
30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七十九、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2)由機關自行負責;(3)另行招標(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十二)辦理本條款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十三)得標廠商應於契約簽訂後二週內將「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僱用三分之一災區居民細目表」及每月五日前將「
-
30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處理,工程採購金額以發包之工、料、其他等費用合併計算。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處理,工程採購金額以發包之工、料、其他等費用合併計算。 二、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處理,工程採購金額以發包之工、料、其他等費用合併計算。
-
3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15
- 內容:
- 二、各件工程依工程費(指工作費、材料費及其他發包費用合計)分為下列三類處理之:第一類工程: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