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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第三十四條 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因重大天然災害受有損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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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17
- 內容:
- 第四條 本項重建工作辦理原則如下:一、以鄰為最小單位且聚居達十五戶以上,經水保局調查受災密集、第五條 為因應災後重建工作之執行,由農委會組成農村聚落重建督導小組負責督導本項重建工作之執行,並由水保局邀請學者專家、重建區縣(市)政府及農委會相關單位人員,組成農村聚落重建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負責規劃區遴選、各重建聚落由水保局輔導居民組成農村聚落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協調整合居民意見及協助推動各項重建工作,開會時應邀請水保局、縣(市)政府、規劃單位、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