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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八、野溪清疏後產生之土石,其處理 原則如下: (一) 就近提供重建工程使用、填復 流失公、私有土地,並配合工 區特性,採就地整坡固灘,如 溪床整理、構造物背填或提 供其他公共工程使用等。 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理機關(以 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 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其內 容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置、橋梁長 度、最小跨距、橋墩基礎深度、工法、 梁底高程及預定重建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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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內容:
- 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 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建造 物機關)應將重建初步構想 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其 內容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 置、橋梁長度、最小跨距、 橋墩基礎深度、工法、梁底 高程及預定重建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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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五條 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須僱 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 其優先僱用者, 前項災區重建工程之得標廠商, 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推介之災區失業者,各級政府辦理災後交通搶 通、重建、所需水資源、防洪重建工 程、水庫營運安全與河川、野溪通洪 等之疏濬、清疏及其產生土石之填得依既有或規劃路線先行使用 土地及進行重建工程;其因塔基、管 線、路基流失或短期無法復建完成 者, 辦理前項重建工程,依水土保持 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應先擬具 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 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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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八、野溪清疏後產生之土石,其處理原 則如下: (一) 就近提供重建工程使用、填復 流失公、私有土地,並配合工 區特性,採就地整坡固灘,如 溪床整理、構造物背填或提供 其他公共工程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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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八、野溪清疏後產生之土石,其處理 原則如下: (一) 就近提供重建工程使用、填 復流失公、私有土地,並配 合工區特性,採就地整坡固 灘,如溪床整理、構造物背 填或提供其他公共工程使用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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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部分工程雖因上述不可抗 力因素未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 建工程推動及管控作業要點規 定時程完工,水保局配合本會公共建設推動會報及工程會「莫拉克重建工程系統網站」,採全生命週 期里程碑控管,並於99年4月13、19及23日舉辦 莫拉克重建工程管理系統教育訓練邀集各執行單位參與,後續以管考系統資料彙送方式,二)每月定期召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進度檢討會,請執行單位針對執行落後案件 逐案說明檢討, 三、初核意見 除辦理重建工程外,亦應因應氣候異常變遷課題,加強辦理後續相關軟體防災(山坡地監督 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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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八、野溪清疏後產生之土石,其處理原則如下:(一)就近提供重建工程使用、填復流失公、私有土地,並配合工區特性,採就地整坡固灘,如溪床整理、構造物背填或提供其他公共工程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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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其內容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置、橋梁長度、最小跨距、橋墩基礎深度、工法、梁底高程及預定重建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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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第二十四條 災後重建工程條款(非屬災後重建工程不適用本條款)一、本工程為重建區之災後重建工程,廠商應僱用本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但廠商經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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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八十九、本工程屬「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應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二)災後重建工程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代金,並將繳納代金之證明影本,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僱用三分之一災區居民細目表」及每月五日前將「九二一震災重建工程營造廠商僱用災區居民出工表」填妥後,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九十、本工程若屬「災害重建工程」,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核算公式,計算本工程應僱用災居民人數等於:元(合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