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網站檢索

查詢單元:
選擇查詢的單元主題
查詢模式:
查詢模式
時間查詢:
~
每筆頁數:
:::
共有10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08
依照
排序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八、野溪清疏後產生之土石,其處理 原則如下: (一) 就近提供重建工程使用、填復 流失公、私有土地,並配合工 區特性,採就地整坡固灘,如 溪床整理、構造物背填或提 供其他公共工程使用等。 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理機關(以 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 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其內 容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置、橋梁長 度、最小跨距、橋墩基礎深度、工法、 梁底高程及預定重建期程。
  • 2.
    題:
    預告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12
    容:
    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 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建造 物機關)應將重建初步構想 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其 內容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 置、橋梁長度、最小跨距、 橋墩基礎深度、工法、梁底 高程及預定重建期程。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五條 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須僱 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 其優先僱用者, 前項災區重建工程之得標廠商, 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推介之災區失業者,各級政府辦理災後交通搶 通、重建、所需水資源、防洪重建工 程、水庫營運安全與河川、野溪通洪 等之疏濬、清疏及其產生土石之填得依既有或規劃路線先行使用 土地及進行重建工程;其因塔基、管 線、路基流失或短期無法復建完成 者, 辦理前項重建工程,依水土保持 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應先擬具 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 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八、野溪清疏後產生之土石,其處理原 則如下: (一) 就近提供重建工程使用、填復 流失公、私有土地,並配合工 區特性,採就地整坡固灘,如 溪床整理、構造物背填或提供 其他公共工程使用等。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八、野溪清疏後產生之土石,其處理 原則如下: (一) 就近提供重建工程使用、填 復流失公、私有土地,並配 合工區特性,採就地整坡固 灘,如溪床整理、構造物背 填或提供其他公共工程使用 等。
  • 6.
    題:
    9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補助型計畫年終評核
    資料來源: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部分工程雖因上述不可抗 力因素未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 建工程推動及管控作業要點規 定時程完工,水保局配合本會公共建設推動會報及工程會「莫拉克重建工程系統網站」,採全生命週 期里程碑控管,並於99年4月13、19及23日舉辦 莫拉克重建工程管理系統教育訓練邀集各執行單位參與,後續以管考系統資料彙送方式,二)每月定期召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進度檢討會,請執行單位針對執行落後案件 逐案說明檢討, 三、初核意見 除辦理重建工程外,亦應因應氣候異常變遷課題,加強辦理後續相關軟體防災(山坡地監督 與管理,
  • 7.
    題: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八、野溪清疏後產生之土石,其處理原則如下:(一)就近提供重建工程使用、填復流失公、私有土地,並配合工區特性,採就地整坡固灘,如溪床整理、構造物背填或提供其他公共工程使用等。
  • 8.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9-09
    容:
    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其內容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置、橋梁長度、最小跨距、橋墩基礎深度、工法、梁底高程及預定重建期程。
  • 9.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契約(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0
    容:
    第二十四條 災後重建工程條款(非屬災後重建工程不適用本條款)一、本工程為重建區之災後重建工程,廠商應僱用本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但廠商經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不在此限。
  • 10.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八十九、本工程屬「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應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二)災後重建工程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代金,並將繳納代金之證明影本,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僱用三分之一災區居民細目表」及每月五日前將「九二一震災重建工程營造廠商僱用災區居民出工表」填妥後,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九十、本工程若屬「災害重建工程」,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核算公式,計算本工程應僱用災居民人數等於:元(合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