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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五條 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須僱 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 其優先僱用者, 前項災區重建工程之得標廠商, 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推介之災區失業者, 第十五條 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須僱 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 其優先僱用者,政府應予獎勵。 前項災區重建工程之得標廠商, 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推介之災區失業者,應自其拒 絕僱用之日起五年內, 第十五條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須僱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其優先僱用者,政府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