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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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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題:
    採購稽查小組稽查紀錄
    資料來源:
    行政透明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對未達 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雖 不需「專任」得「兼任」(除契 約另有規定),惟限於公司法第 222條規定,品管人員不宜具公 司監察人職務(含負責人),惟 易典營造負責人張順蓁兼任本 案品管人員,監造單位未善盡 審查責任,爾後請改進。
  • 22.
    題:
    112年度創新研究計畫公開徵求公告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30
    容: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5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5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 23.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第 22 條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構)或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機關(構),於各該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
  • 24.
    題: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本要點規範對象為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    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    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 25.
    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    務之人。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    體。
  • 26.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    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    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 
  • 27.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8-09
    容:
    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相類似職務: □第5款經公職人員進用之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 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5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 28.
    題: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01-20
    容: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農村社區產業企業負責人及其發起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出資百分之十以上者,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三)本人或其配偶與農村社區產業企業負責人及其發起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出資百分之十以上者,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 29.
    題:
    農村再生活化及體驗活動補助研提注意事項(100.5.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1-23
    容:
    本團體負責人、常務董(理)事、常務監事(監察人)、主要 經理人(如秘書長、本團體負責人、常務董(理)事、常務監事(監察人)、主要經理人(如秘書長、總幹事、執行長)之名冊檢附如後。本團體負責人、常務董(理)事、常務監事(監察人)、主要 經理人(如秘書長、總幹事、執行長)有無 貴會及所屬機 關現職人員擔任之情本團體負責人、 常務董(理)事、常務監事(監察人)、主要經理人(如秘書長、總幹事、執行長)不得對該人員擔任負責人、常務董(理)事、常務監事(監察人)、主要經理人(如秘書長、總幹事、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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