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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 由申請人自行解決,如 未解決則暫不予查定。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 由申請人自行解決,如 未解決暫不予處理。俟 糾紛解決後,重新申請 辦理更正查定。地段 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 將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線 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色 實線表示,範圍內註記「山 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 或「林地」,並繕造劃出山 坡地範圍劃出土地清冊( (四) 相關圖冊:山坡地範圍界 址圖(1/25000經建版地形 圖為底圖,並以段為單元 )。
  • 22.
    題:
    公告連江縣山坡地範圍界址圖,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4-18
    容:
    公告連江縣山坡地範圍界址圖,自即日生效農水保字第1111830605號 主 旨:公告連江縣山坡地範圍界址圖,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旨揭山坡地範圍界址圖係以鄉排列接合成圖,全縣界址圖存於連江縣政府。個別鄉界址圖分送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及東引鄉公所,辦理公開展示30日,展示完竣後永久保存,以供閱覽。
  • 23.
    題: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0-05-07
    容:
    辦理六縣市山坡地範圍境界線重新數化建置後,界址因地籍偏移 問題之獲得解決,並提出建議檢討劃入或劃出之調整區位,合理劃設 山坡地範圍,以強化山坡地水土保持效能及保障民眾權益。 水土保持局(2007),山坡地範圍地籍建置及界址圖數值化(第二年), 委託研究報告。
  • 24.
    題: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19-05-20
    容:
    辦理六縣市山坡地範圍境界線重新數化建置後,界址因地籍偏移 問題之獲得解決,並提出建議檢討劃入或劃出之調整區位,合理劃設 山坡地範圍,以強化山坡地水土保持效能及保障民眾權益。 水土保持局(2007),山坡地範圍地籍建置及界址圖數值化(第二年), 委託研究報告。
  • 25.
    題:
    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1-31
    容:
    採現場查定者,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並應踐行下列規定:(有前款第三目規定,土地界址有尚未解決之糾紛。4.前款第二目、第三目申請查定文件不齊全,經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3)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2.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八)、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各有前款第一目之三規定,土地界址有尚未解決之糾紛。5.前款第二目申請更正查定文件不齊全, (3)土地界址 有糾紛時, 應由申請 人自行解 決。 2.土地所有權人 應檢附申請書 (
  • 26.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因災害發生地層移動,致土地界址與地籍圖經界線有偏移時,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參酌地籍圖、前項土地因災害致界址相對位置變形者,應先由該地政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相互協議、調整界址及埋設界標。逾期未完成者,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界址,據以測量。依前二項完成測量後,土地所有權人對界址仍有爭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異議,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調處。
  • 27.
    題:
    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2-09
    容:
    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將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線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色實線表示,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並繕造劃出山坡地範圍劃出土地清冊( 相關圖冊:山坡地範圍界址圖(1/25000經建版地形圖為底圖,並以段為單元)。 (四) 相關圖冊:山坡地範圍界址圖(1/25000經建版地形圖為底 圖,並以段為單元)。 (四)相關圖冊:山坡地範圍界址圖(1/25000經建版地形圖為底圖,並以段為單元)。
  • 28.
    題: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8-06
    容:
    開挖邊坡之坡頂或填方邊坡之底部至毗鄰界址,應留緩衝帶,不得整平,應植生覆蓋及加強綠化。毗鄰界址之緩衝帶經整平後更安全者,得予整平。但整平後仍應植生覆蓋及加強綠化。第一百六十七條 開挖邊坡之坡 頂或填方邊坡之底部至毗鄰 界址,應留緩衝帶,不得整 平,應植生覆蓋及加強綠 化。 毗鄰界址之緩衝帶經整 平後更安全者,得予整平。 但整平後仍應植生覆蓋及加 強綠化。 第一百六十七條 開挖邊坡之坡 頂或填方邊坡之底部至毗鄰 界址,應留緩衝帶,不得整 平,並加強植生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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