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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七條規定 □符合 □不符合,理由: 7 屬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符合 □不符合, 理由 : 5 休閒農場內是否有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若有,該筆農業用地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不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之規定? □未有興建農舍之土地,無涉 □有興建農舍之土地,且符合規定 □ 不符合 , 理由 : 6 申請休閒農業設施無本要點第七點規定不予同意之情形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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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 位農業區,自行興建農舍使用。 都計 省 細則#29‧1(都計高市施行細則#25) □ 位農業區,自行興建農舍使用以外之農業(溫室、寮舍…)設施。 都計 省 細則#29‧ □ 位保護區,自行興建農舍使用(限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以前已作農業使用) 。 農發條例#8‧2 農發條例#32 原農用土地興建農舍。 農地違規使用。 □ 位保護區,自行興建農舍使用以外之農業(溫室、寮舍…)設施(限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以前已作農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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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執照者,得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至第三條之一及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重新審查農民資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相關內容。爰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 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 用執照者,得免依農業 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二條至第三條之一及 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 規定重新審查農民資檢附原核准之 農舍使用執照者,得不 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 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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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 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 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 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 用地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 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 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 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 畫道路境界之距離,嗣 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 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 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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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22 - 202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 及 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 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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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191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執照者, 得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五條 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應依核定農村再生發展 區計畫之建築風貌與農 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辦 理。 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集 村興建農舍座落之建築 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鹽業用地 十一、日 用品零售 及服務設 施 ○ - - ○ 甲種建築用地、 202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內政部(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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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163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執照者, 得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五條 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應依核定農村再生發展 區計畫之建築風貌與農 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辦 理。 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集 村興建農舍座落之建築 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鹽業用地 十一、日 用品零售 及服務設 施 ○ - - ○ 甲種建築用地、 174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內政部(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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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337 十四、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備註 生發展區 計畫之建 築風貌與 農業用地 興建農舍 辦法辦 理。特定農 業區不得 作為集村 興建農舍 座落之建 築基地。 地、鹽業用 地 十一、 日用品零 售及服務 設施 ○--○ 甲種建築 用地、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 施行前,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 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或全部 業已移轉他人,致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符合原 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 第 第 三、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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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依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 建築風貌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 法辦理。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集村興建農 舍座落之建築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 用地 十一、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 - - ○ 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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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 執照者,得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 舍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限 制。應依核定農村再生發展 區計畫之建築風貌與農 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辦 理。 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集 村興建農舍座落之建築 基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鹽業用地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 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 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 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 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