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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使用時請明示其出處,並應遵守著作權法所有相關規定,除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外,不可變更、發行、播送、轉賣、重製、改作、散布、表演、展示或利用其內容賺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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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使用時請明示其出處,並應遵守著作權法所有相關規定,除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外,不可變更、發行、播送、轉賣、重製、改作、散布、表演、展示或利用其內容賺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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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標題:
-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使用時請明示其出處,並應遵守著作權法所有相關規定,除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外,不可變更、發行、播送、轉賣、重製、改作、散布、表演、展示或利用其內容賺取利益。使用時請明示其出處,並應遵守著作權法所有相關規定,除著作 權法第六十五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外,不可變更、發行、播送、 轉賣、重製、改作、散布、表演、展示或利用其內容賺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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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標題:
- 水土保持工程設計參考圖冊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使用時請明示其出處,並應遵守著作權法所有相關規定,除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外,不可變更、發行、播送、轉賣、重製、改作、散布、表演、展示或利用其內容賺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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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使用人或所有人, 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 14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管理不當,致 他人於其使用範圍,有違反許可 使用內容或其範圍使用者。 五、申請使用範圍部分為政府機關、 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已取 得許可使用之土地者,應附許可 使用人之同意書及共同維護管理以可拆卸式之臨時性設施為 限,申請使用人應負責其使用範圍內之 維護管理工作,並納入其使用計畫書 中,使用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依使用範圍河川高低水治理 施設所為排洪功能影響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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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根據已知沉砂滯洪池所需容積設計斷面尺寸,包括深度、長度及 寬度等之選定,與土地可使用範圍及形狀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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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使用人或所有人, 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 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管理不當,致 他人於其使用範圍,有違反許可 使用內容或其範圍使用者。 五、申請使用範圍部分為政府機關、 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已取 得許可使用之土地者,應附許可 使用人之同意書及共同維護管理以可拆卸式之臨時性設施為 限,申請使用人應負責其使用範圍內之 維護管理工作,並納入其使用計畫書 中,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使用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依使用範圍河川高低水治理 施設所為排洪功能影響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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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使用人或所有人, 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一、宜農、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管理不當, 致他人於其使用範圍,有違反 許可使用內容或其範圍使用 者。 五、申請使用範圍部分為政府機關、 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已 取得許可使用之土地者,應附 許可使用人之同意書及共同維以可拆卸式之臨時性 設施為限,申請使用人應負責其使 用範圍內之維護管理工作,並納入 其使用計畫書中,其內容包括下列使用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依使用範圍河川高低水治 理施設所為排洪功能影響 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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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4-27
- 內容:
- 土地標示及使用範圍如下: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標示及使用範圍如下: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 此致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土地標示及使用範圍如下: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 此致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土地標示及使用範圍如下: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 此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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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2-14
- 內容:
- 前款借用契約應載明宿舍所在地及使用範圍、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前款借用契約 應載明宿舍所 在地及使用範 圍、借用期間、 借用人應履行 之義務及違約 之責任等。四)前款借用契約 應載明宿舍所 在地及使用範 圍、借用期間、 借用人應履行 之義務及違約 之責任等。借用下列宿舍使用,雙方議定條件如下: 宿舍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一)宿舍坐落: (二)基地面積(㎡): (建物面積(㎡): (四)構造情形: (五)使用範圍: 借用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