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網站檢索

查詢單元:
選擇查詢的單元主題
查詢模式:
查詢模式
時間查詢:
~
每筆頁數:
:::
共有295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48
依照
排序
  • 271.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廿六、得標廠商(營造業者)如係以技師任專任工程人員者應為土木、水利、環境(衛生)、結構工程科技師。
  • 272.
    題:
    經濟部水利署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專屬網站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17-11-07
    容:
    經濟部水利署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專屬網站
  • 273.
    題:
    經濟部水利署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17-11-07
    容:
    經濟部水利
  • 274.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0-12
    容:
    社會服務、教育文化、營建、經濟服務、水利、環境保護、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 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養殖用地、 水利用地 該項目位於 農村生活區、農村生產區、 農村生態區 及農村文化區水利用地定有水利計畫者,應符合該計畫使用。 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 、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 、交通用地 該項目位於農村生態區需辦理容許使用 。
  • 275.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12-29
    容:
    五、原「公法人」係以農田 水利會為主,惟考量農 田水利會已改制為「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及 與該署之權責分工,爰 刪除「公法人」。
  • 276.
    題:
    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研提及審核原則(停止適用106.1.6)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4-02-10
    容:
    □委辦 (2)□補助政府機關 (3)□補助 農 ( 漁 ) 會、 各農田 水利會 (聯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監事之私法人 (4)□補助 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請就表列逐項檢覈 (1)□委辦 (2)□補助政府機關 (3)□補助農(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監事之私法人 (4)□補助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補)助之團體,請說明依據:
  • 277.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9-21
    容:
    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三)屬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為配合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建設,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 及農會、漁會、農業部 農田水利署、國營事 業之土地,得配合農 村再生,實施空間活 化再利用,村社區範圍內各級 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 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 地,得配合農村再生,由執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農 田水利會」改制更名為「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爰修正 機關名稱。
  • 278.
    題: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106.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4-22
    容:
    土地權屬:□私有地 □公有地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建地 □水利用地□用地別未確認 □其他用地 □已□未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施作申請書。 土地權屬 : □私有地 □公有地 使用地類別 :□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建地 □ 水利用地 □用地別未確認 □其他用地 □已□ 未取得 土地 使用同意書或施作申請書。
  • 279.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工程輔導小組暫行作業要點(106.6.14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12-03
    容:
    所屬各分局、退休資深人員及相關領域中具下列資格之一人員遴選之:(一)依法取得土木、水利、測量、環境工程、結構、大地、水土保持、農藝、園藝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四)農村規劃營造、景觀、土木、水利、水保、建築、植生、園藝、機電及環工領域之學者專家。
  • 280.
    題:
    農村再生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8-04
    容:
    第十九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28 / 30 頁 , 共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