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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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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1.
    題:
    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2-09
    容:
    計畫名稱: (二)承辦技師姓名: 1、執業機構: 2、電話: 3、住、居所: 4、電話: 5、傳真:計畫名稱: (二)承辦技師姓名: 1、執業機構: 2、電話: 3、住、居所: 4、電話: 5、傳真: 內頁以橫式由左至右書寫下列資料: 計畫名稱: 承辦技師姓名: 執業機構: 電話: 住、居所: 技師執業圖記及簽名: 當地省(市)技師公會會員證字號: 計畫名稱: (二) 承辦技師姓名: 1、 執業機構: 2、 電話: 3、 住、居所: 4、 技師執業圖記及簽名:
  • 252.
    題:
    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3
    容:
    負責養護管理機關,依第五 點規定,尚包含機構在內, 爰予增列。另酌修文字。
  • 253.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契約(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0
    容: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十一、廠商接受機關或機關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以機關、廠商、契約全部分包廠商及顧問機構或專案管理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廠商履約時不得僱用或試圖僱用機關之人員或受機關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但廠商經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不在此限。
  • 254.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五、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押標金者免填):六、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七、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免填。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但經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不在此限。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須符合下列規定:(1)依營造業僱主申請外勞前辦理國內勞工招募合理聘僱新資標準表辦理招募。 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經推介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災區民眾者。
  • 255.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電腦數化資料申請使用要點(103.10.6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2-02
    容:
    (二) 受政府機關委託計畫之民間機構、團體或學術單位。三、申請本局電腦數化資料種類以坡地土壤圖、土地利用現況圖、農路圖、(二) 受政府機關委託計畫之民間機構、團體或學術單位:委託書及機構或公司章。五、申請本局數化資料時,應於本局空間供應資訊系統( http://smap.
  • 256.
    題: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2-10
    容:
    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但書面保證應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登記有保證業務者為限。水土保持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政府機關保證金之繳納)第五條 水土保持計畫由各級政府機關、國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興辦者,免繳納保證金。
  • 257.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指定監督管理之程序) 第三條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應將指定監督管理之範圍予以公告,變更時亦同。
  • 258.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水土保持專業技師簽證)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第六條之一 前條所指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其承辦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如涉及農藝或植生方法、措施之工程金額達總計畫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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