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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2) 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3) 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十)工程內容非屬本局或執行單位辦理權責,或屬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但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限)、未取得土地同意書者,請勿提報。施工 管考及查核 本局所屬分局、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權責辦理工程管考及三級品管 123 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申施工 管考及查核 本局所屬分局、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權責辦理工程管考及三級品管 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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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前項審議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第五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 前項審議涉及區域 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政 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域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 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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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前項審議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第 五 條 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12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前項審議涉及區域計畫 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 集聯席審議。 第四條 因災害重建需要,擬 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 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 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政部 得召集聯席審議。 一、 考量擬定或變更都市計 畫者,實務上有合併擬定 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 計畫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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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24
- 內容:
- 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有下列情事之一,本部應通知各權責機關啟動本作業程序:(一) 達本部各災害規模及通報以下簡稱勘災小組),其成員如下:(一) 權責機關代表:本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五、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之權責機關,負責災害勘查作業之執行及報告撰寫,其分工如下:相關權責分工如有爭議無法釐清,將由本部報請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協調處理。各權責機關可自訂相關勘查規定辦理現勘作業,無者可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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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16
- 內容:
- 111年11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11867044號令修正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3條序文、第5條、第6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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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9
- 內容:
- (2)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3)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但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限。 (2)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 (3)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管考及查核 本局所屬分局、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 權責辦理工程管考及三級品管 工程實勘 本局所屬分局視需要辦理提報工程現場勘查 (2)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 (3)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管考及查核 本局所屬分局、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權責辦理工程管考及三級品管 初審 本局所屬 分局辦理初審會議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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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4
- 內容:
- 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無需處理 □非本署權責,移請( )研處 □用地取得問題需□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無需處理 □非本署權責,移請( )研處 □用地取得問題需再協調 □涉高度生態敏感議題需再釐清或溝通(屬本署權責或可由本署協處□是 □否 2.是否為公眾使用 □是 屬本 署 權責或可由本 署 協處□是 □否 2.是否為公眾使用 □是 □否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本署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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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未能足額提列者,以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生權責總數為準,按比例扣減補助經費;未編列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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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3-27
- 內容:
-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八、配合事項:(一) 本署各單位應積極配合本小組、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作業程序: 本小組成立後,防災中心應通知相關人員進駐,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修正機關簡稱及單位名稱,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作業程序: 本小組成立後,防災中心應通知相關人員進駐,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修正機關簡稱及單位名稱,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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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1-12
- 內容:
- 一) 為爭取救災時效,各級災害權責單位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除通報各該災害之本署主管單位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外,並應依本署「水土保持天然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以電話通報本署災害主管單位、相關分署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並副知本署減災監測組。 通報作業: 為爭取救災時效,各級災害權責單位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於第一時間進行複式多元通報。 除通報各該災害之本署主管單位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外,並應依本署「水土保持天然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