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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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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1.
    題:
    九十九年度推動農村再生建設研提注意事項(102.2.22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2) 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3) 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十)工程內容非屬本局或執行單位辦理權責,或屬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但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限)、未取得土地同意書者,請勿提報。施工 管考及查核 本局所屬分局、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權責辦理工程管考及三級品管 123 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申施工 管考及查核 本局所屬分局、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權責辦理工程管考及三級品管 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申請須知
  • 192.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9-09
    容:
    前項審議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第五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 前項審議涉及區域 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政 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域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 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 193.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前項審議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第  五  條 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12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前項審議涉及區域計畫 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 集聯席審議。 第四條 因災害重建需要,擬 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 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 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政部 得召集聯席審議。 一、 考量擬定或變更都市計 畫者,實務上有合併擬定 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 計畫之需求,
  • 194.
    題:
    農業部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4-24
    容:
    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有下列情事之一,本部應通知各權責機關啟動本作業程序:(一) 達本部各災害規模及通報以下簡稱勘災小組),其成員如下:(一) 權責機關代表:本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五、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之權責機關,負責災害勘查作業之執行及報告撰寫,其分工如下:相關權責分工如有爭議無法釐清,將由本部報請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協調處理。各權責機關可自訂相關勘查規定辦理現勘作業,無者可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 195.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16
    容:
    111年11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11867044號令修正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3條序文、第5條、第6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 196.
    題:
    九十八年度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研提注意事項(含參與式僱工購料)(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09
    容:
    (2)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3)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但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限。 (2)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 (3)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管考及查核 本局所屬分局、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 權責辦理工程管考及三級品管 工程實勘 本局所屬分局視需要辦理提報工程現場勘查 (2)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 (3)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管考及查核 本局所屬分局、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權責辦理工程管考及三級品管 初審 本局所屬 分局辦理初審會議 附件一
  • 197.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04
    容:
    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無需處理 □非本署權責,移請( )研處 □用地取得問題需□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無需處理 □非本署權責,移請( )研處 □用地取得問題需再協調 □涉高度生態敏感議題需再釐清或溝通(屬本署權責或可由本署協處□是 □否 2.是否為公眾使用 □是 屬本 署 權責或可由本 署 協處□是 □否 2.是否為公眾使用 □是 □否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本署權責
  • 198.
    題:
    農村再生計畫暨實質建設計畫試辦作業規定(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8-07-14
    容:
    未能足額提列者,以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生權責總數為準,按比例扣減補助經費;未編列者,不予補助。
  • 199.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6-03-27
    容: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八、配合事項:(一) 本署各單位應積極配合本小組、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作業程序: 本小組成立後,防災中心應通知相關人員進駐,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修正機關簡稱及單位名稱,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作業程序: 本小組成立後,防災中心應通知相關人員進駐,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修正機關簡稱及單位名稱,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 200.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6-01-12
    容:
    一) 為爭取救災時效,各級災害權責單位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除通報各該災害之本署主管單位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外,並應依本署「水土保持天然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以電話通報本署災害主管單位、相關分署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並副知本署減災監測組。 通報作業: 為爭取救災時效,各級災害權責單位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於第一時間進行複式多元通報。 除通報各該災害之本署主管單位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外,並應依本署「水土保持天然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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