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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關派員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行使警察職權時,應佩帶 識別證件。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縣(承包商應將工作人員通 行證及施工機具、車輛識 別證送執行機關備查,無 識別證及通行證之人 員、機具及車輛均不得進 入工區。另承包商應將工作人員通 行證及施工機具、車輛識別 證送執行機關備查,無識別 證及通行證之人員、機具及 車輛均不得進入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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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關派員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行使警察職權時,應佩 帶識別證件。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 承包商應將工作人員通行 證及施工機具、車輛識別 證送執行機關備查,無識 別證及通行證之人員、機 具及車輛均不得進入工 區。另承包 商應將工作人員通行證及 施工機具、車輛識別證送 執行機關備查,無識別證 及通行證之人員、機具及 車輛均不得進入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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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標題:
-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承包商應將工作人員通行證及施工機具、車輛識別證送執行機關備查,無識別證及通行證之人員、機具及車輛均不得進入工區。3、除清疏量五萬立方公尺以下或屬緊急清疏時,得採用體積法管制外,應以重量法管制。另承包商應將工作人員通行證及施工機具、車輛識別證送執行機關備查,無識別證及通行證之人員、機具及車輛均不得進入工區。拾、檢測查驗二十、檢測查驗及違規處理:(一)對於採售分離之採取作業,執行機關至少每15個工作天派員檢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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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9-11-15
- 內容:
- (二)執勤時,團員應主動出示並配戴服務識別證明。(三)應本於誠信原則,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有保守秘密必要者,應依相關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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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8-15
- 內容:
- 五、進入圖書室請使用本署員工識別證刷卡入內,攜書外出時,應先至自動借還書機器辦理借閱手續,歸還時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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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4-26
- 內容:
- 及簽奉核准免刷卡簽到退人員外,其餘人員一律使用識別證刷卡簽到退管理系統管理。本署員工原使用之職員證一律改用附有磁條之識別證,由人事室統一製作,俟離職時繳還註銷。四、識別證遺失時,應簽請補發,補發識別證之工本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五、考勤管理 (一)依規定辦公時間到勤、於進出時各刷卡一次。八、新進人員報到後,先由主辦單位發給臨時卡刷卡,至領取新製識別證時再行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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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行使警察職權應佩帶識別證)第三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派員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行使警察職權時,應佩帶識別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