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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派員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行使警察職權時,應佩帶 識別證件。
  • 1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關派員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行使警察職權時,應佩帶 識別證件。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縣(承包商應將工作人員通 行證及施工機具、車輛識 別證送執行機關備查,無 識別證及通行證之人 員、機具及車輛均不得進 入工區。另承包商應將工作人員通 行證及施工機具、車輛識別 證送執行機關備查,無識別 證及通行證之人員、機具及 車輛均不得進入工區。
  • 1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關派員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行使警察職權時,應佩 帶識別證件。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 承包商應將工作人員通行 證及施工機具、車輛識別 證送執行機關備查,無識 別證及通行證之人員、機 具及車輛均不得進入工 區。另承包 商應將工作人員通行證及 施工機具、車輛識別證送 執行機關備查,無識別證 及通行證之人員、機具及 車輛均不得進入工區。
  • 14.
    題: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承包商應將工作人員通行證及施工機具、車輛識別證送執行機關備查,無識別證及通行證之人員、機具及車輛均不得進入工區。3、除清疏量五萬立方公尺以下或屬緊急清疏時,得採用體積法管制外,應以重量法管制。另承包商應將工作人員通行證及施工機具、車輛識別證送執行機關備查,無識別證及通行證之人員、機具及車輛均不得進入工區。拾、檢測查驗二十、檢測查驗及違規處理:(一)對於採售分離之採取作業,執行機關至少每15個工作天派員檢測一次,
  • 1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地方政府水土保持服務團執行方案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9-11-15
    容:
    (二)執勤時,團員應主動出示並配戴服務識別證明。(三)應本於誠信原則,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有保守秘密必要者,應依相關規範辦理。
  • 16.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圖書室管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8-08-15
    容:
    五、進入圖書室請使用本署員工識別證刷卡入內,攜書外出時,應先至自動借還書機器辦理借閱手續,歸還時亦然。
  • 17.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彈性上下班暨差勤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4-26
    容:
    及簽奉核准免刷卡簽到退人員外,其餘人員一律使用識別證刷卡簽到退管理系統管理。本署員工原使用之職員證一律改用附有磁條之識別證,由人事室統一製作,俟離職時繳還註銷。四、識別證遺失時,應簽請補發,補發識別證之工本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五、考勤管理 (一)依規定辦公時間到勤、於進出時各刷卡一次。八、新進人員報到後,先由主辦單位發給臨時卡刷卡,至領取新製識別證時再行交還。
  • 18.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行使警察職權應佩帶識別證)第三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派員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行使警察職權時,應佩帶識別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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