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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 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 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 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 使用之前提下,依第四條規定,向 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 施;其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 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