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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4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當地休閒農業發展現況,訂定補充規定或自治法規,實施休閒農場設置總量管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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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5
- 內容:
- 銷售統計等量化指標方式呈現 ) 商品供應狀況 商品可供應月份 年供應總量 平均月供應量 其他供應資訊 目前及預定 銷售通路 已上架實體通路 預計上架實體通路銷售統計等量化指標方式呈現) 商品供應狀況 商品可供應月份 年供應總量 平均月供應量 其他供應資訊 目前及預定 銷售通路 已上架實體通路 預計上架實體通路銷售統計等量化指標方式呈現) 商品供應狀況 商品可供應月份 年供應總量 平均月供應量 其他供應資訊 目前及預定 銷售通路 已上架實體通路 預計上架實體通路 已上架電商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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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標題:
- 水保局推動減碳增匯展現淨零行動力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3-05-09
- 內容:
- 水保局進一步表示,為實踐2040年達減碳50%之目標,規劃水土保持工程淨零排放,總量管制碳排放量,並依據預算分配各分局碳排放總量控管,推動預鑄塊、加勁材等低碳材料、低碳機具等適宜性工法及自然解方(NbS)調適策略等,於工程發包階段即精準計算工程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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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5-05
- 內容:
- 築面積以外之開 挖整地,以挖填平衡為原則,挖方總量不得超過其申 請總面積乘以每公頃一萬五千立方公尺。 機關認定具必要性及特殊性,得不受挖方總量上限之 限制。 填方地區應分層滾壓,指建築面積以外之開挖整地,以挖填平衡為原則,挖方總量不得超過其申請總面積乘以每公頃一萬五千立方公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必要性及特殊性,得不受挖方總量上限之限制。 四、 修正建築用地開挖整地定義及新增挖方總量上限由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就其開發利用之必要性及特殊性予以認定之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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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2-24
- 內容:
- 積外之開挖整地,以挖填 平衡為原則,挖方總量不 得超過其申請總面積乘以 每公頃一萬五千立方公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具必要性及特殊性,得 不受挖方總量上限之限 制。第一百七十條 開發建築用 地之開挖整地,以挖填平 衡為原則,挖方總量不得 超過其申請總面積乘以每 公頃一萬五千立方公尺,經 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得 不受第一項挖方總量上限 之限制。 一、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 百零一年八月九日農授管機關就其開發 利用之特殊性及必要性 予以認定者,不受挖方總 量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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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2-11-17
- 內容:
- 宜蘭縣政府除了協助園區外交通動線規劃外,並建議維管單位,為免因大量遊客人潮湧入,造成當地交通擁塞亂象,影響附近居民生活作息,於園區開放後,採行預約式管理,以總量管制來維護園區滯洪保水設施及降低當地生態環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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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2-11-17
- 內容:
- 宜蘭縣政府除了協助園區外交通動線規劃外,並建議維管單位,為免因大量遊客人潮湧入,造成當地交通擁塞亂象,影響附近居民生活作息,於園區開放後,採行預約式管理,以總量管制來維護園區滯洪保水設施及降低當地生態環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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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指坡面及河道泥砂經各種外 力作用而搬離原有位置之總量,這包括坡面沖蝕量(坡面土壤流失 量)土石流或兩者兼具交替等方式將泥砂搬 運至下游控制點之總量,如圖4-1所示。推估崩塌地泥砂產出總量可以下式計算之,即 l l A D V×= (4. (3)計算輸入控制體積之泥砂總量。 (4)計算輸出控制體積之洪峰流量及泥砂總量。 (5)河溪土砂殘留量(淨泥砂輸出總量)=輸入總泥砂量-輸出總泥砂 量;河溪土砂殘留量為"+"時,表控制體積內處於淤積抬升狀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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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及損益公平性之均衡,規範城鄉 發展之總量及型態,並訂定未來 發展地區之適當區位及時程,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全國農地總量及農業生產環境之 維護策略。 (二)城鄉發展總量、成長區位及發展 優先順序。 (三)環境品質提升及公共設施提供策 略。 (六)部門空間發展用地供需規模總量 及直轄市、縣(市)分派數量。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展 需要,應配合國土計畫之總體發展原 則,擬定農業用地需求總量及可變更 農地數量,並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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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展需要,應配合國土計畫之總體發展原則,擬定農業用地需求總量及可變更農地數量,並定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