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9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06秒
-
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屬環境綠美化、景觀維護者,得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國有非公用土 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以委託管理(附件三)或認 養方式(附件四)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屬環境綠美化、景觀維護者,得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以委託管理(附件三)或認養方式(附件四),經核准同意後,
-
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 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需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由各該水 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由直 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 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定之一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除依第三 十三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外,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 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 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
-
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 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需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由各該水 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由直 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 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定之一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除依第三 十三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外,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 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 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
-
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 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需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由各該 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 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 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 關機關通知水土保持定之一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 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除依 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外,擬具水土保持計 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 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 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 內改正或實施仍不
-
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屬環境綠美化、景觀維護者,得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以委託管理( 農村再生相關 公共設施屬環 境綠美化、景 觀維護者,得 依據國有公用 財產無償提供 使用之原則、 國有非公用土 地提供綠美化 案件處理原則 以委託管理 ( 農村再生相關 公共設施屬環 境綠美化、景 觀維護者,得 依據國有公用 財產無償提供 使用之原則、 國有非公用土 地提供綠美化 案件處理原則 以委託管理 (附件三)
-
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10 計畫獲得社區居民支持,已訂有社區 公約,規範公共設施、建築物與社區 景觀之管理及維護者。 10 計畫獲得社區居民支持,已訂有社區公約,規範公共設施、建築物與社區景觀之管理及維護者。
-
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三、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
18.
- 標題:
-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2-15
- 內容:
- 且已完成或依法無須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九、農宅輔建貸款:管理機關輔導有案之農宅。土地合法使用,且已完成或依法無須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八、農業經營貸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台灣地區山坡地範圍內具有發展且已完成或依法無須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修正所屬機關簡稱,理由同第一點修正說明。土地合法使用,且已完成或依法無須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八 、 農業經營貸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 土地合法使用,且已完成或依法無須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修正所屬機關簡稱,理由同第一點修正說明。
-
19.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第十四條 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由各該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第十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規定之一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外,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