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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4
- 內容:
- 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將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線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色實線表示,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並繕造劃出山坡地範圍劃出土地清冊( (四)相關圖冊:山坡地範圍界址圖(1/25000經建版地形圖為底圖,並以段為單元)。 (四)相關圖冊:山坡地範圍界址圖(1/25000經建版地形圖為底圖, 並以段為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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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採現場查定者,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 決,並應踐行下列規定:有前款第三目規定,土地界址有尚未解決之糾紛。 4.前款第二目、第三目申請查定文件不齊全,經以書面通 知限期補正, (3)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 2.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八)有前款第一目之三規定,土地界址有尚未解決之糾紛。 5.前款第二目申請更正查定文件不齊全,經以書面通知限 期補正,採現場查定者,土 地界址有糾紛時, 應由申請人自行解 決,並應踐行下列 規定: (1)分署應函知申 請人於通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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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第 八 條 因災害發生地層移動,致土地界址與地籍圖經界線有偏移時,直轄市、縣(市) 前 項土地因災害致界址相對位置變形者,應先由該地政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相互協議、調整界址及埋設界標。逾期未完成者,依前項規定逕行 調整界址,據以測量。 依前二項完成測量後,土地所有權人對界址仍有爭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異議,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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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及 說明,如界址無法確定,應告知申請 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第四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界址,除平 96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坦地或情形特殊者外,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 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 暫不予查定。俟糾紛解決 後,重新申請辦理查定。五萬分之 一地形圖上標明下列圖 例: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 線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 色實線表示,範圍內註記 「山坡地」,範圍外註記 「平地」或「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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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界址,除平 98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坦地或情形特殊者外,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 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 暫不予查定。俟糾紛解決 後,五萬分之 一地形圖上標明下列圖 例: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 線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 色實線表示,範圍內註記 「山坡地」,範圍外註記 「平地」或「林地」。 第四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界址,除平坦地或情形特殊者外,以天然地形為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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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界址,除平 96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坦地或情形特殊者外, 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 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 暫不予查定。五萬分之 一地形圖上標明下列圖 例: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 線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 色實線表示,範圍內註記 「山坡地」,範圍外註記 「平地」或「林地」。 第一百六十七條 (設置緩衝帶) 開挖邊坡之坡頂或填方邊坡之底 部至毗鄰界址,應留緩衝帶,不得整 平,並加強植生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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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 十 條 並以 前項 直轄政府辦理第一項勘查時,應通知申 請人到場指界及說明,如界址無法確定,應告知申請 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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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而為能於圖說上可清楚區分不同功能分區範圍,前述功 能分區應依標準色彩作為農村再生發展區功能分區顏色區 別,各功能分區界址以該功能分區指定顏色之1cm寬線條於 範圍內側圈畫(粗實線),不得超出分區邊界;各功能分區 範圍內填上其分區標準色彩並加透明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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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第四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界址,除平 坦地或情形特殊者外,以天然地形為 界線。 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 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暫 不予查定。鎮)地段圖、五萬分 之一地形圖上,將原劃定界 址以綠色虛線表示,變更之 界址以綠色實線表示,範圍 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 註記「平地」或「林地」, 並繕造劃出山坡地範圍劃 出土地清冊(農業委員會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123 (四) 相關圖冊:山坡地範圍界址 圖(1/25000經建版地形圖為 底圖,並以段為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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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 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暫 不予查定。俟糾紛解決後,地段圖、五萬分 之一地形圖上,將原劃定界 址以綠色虛線表示,變更之 界址以綠色實線表示,範圍 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 註記「平地」或「林地」, 並繕造劃出山坡地範圍劃 出土地清冊(會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129 (四) 相關圖冊:山坡地範圍界址 圖(1/25000經建版地形圖為 底圖,並以段為單元) 開挖邊坡之坡頂或填方邊坡之底 部至毗鄰界址,應留緩衝帶,不得整 平,並加強植生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