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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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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4
    容:
    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將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線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色實線表示,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並繕造劃出山坡地範圍劃出土地清冊( (四)相關圖冊:山坡地範圍界址圖(1/25000經建版地形圖為底圖,並以段為單元)。 (四)相關圖冊:山坡地範圍界址圖(1/25000經建版地形圖為底圖, 並以段為單元)。
  • 12.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2
    容:
    採現場查定者,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 決,並應踐行下列規定:有前款第三目規定,土地界址有尚未解決之糾紛。 4.前款第二目、第三目申請查定文件不齊全,經以書面通 知限期補正, (3)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 2.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八)有前款第一目之三規定,土地界址有尚未解決之糾紛。 5.前款第二目申請更正查定文件不齊全,經以書面通知限 期補正,採現場查定者,土 地界址有糾紛時, 應由申請人自行解 決,並應踐行下列 規定: (1)分署應函知申 請人於通知送
  • 13.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附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3
    容:
    第 八 條 因災害發生地層移動,致土地界址與地籍圖經界線有偏移時,直轄市、縣(市) 前 項土地因災害致界址相對位置變形者,應先由該地政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相互協議、調整界址及埋設界標。逾期未完成者,依前項規定逕行 調整界址,據以測量。 依前二項完成測量後,土地所有權人對界址仍有爭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異議,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調處。
  • 1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應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及 說明,如界址無法確定,應告知申請 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第四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界址,除平 96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坦地或情形特殊者外,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 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 暫不予查定。俟糾紛解決 後,重新申請辦理查定。五萬分之 一地形圖上標明下列圖 例: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 線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 色實線表示,範圍內註記 「山坡地」,範圍外註記 「平地」或「林地」。
  • 1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界址,除平 98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坦地或情形特殊者外,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 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 暫不予查定。俟糾紛解決 後,五萬分之 一地形圖上標明下列圖 例: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 線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 色實線表示,範圍內註記 「山坡地」,範圍外註記 「平地」或「林地」。 第四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界址,除平坦地或情形特殊者外,以天然地形為界線。
  • 1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界址,除平 96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坦地或情形特殊者外, 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 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 暫不予查定。五萬分之 一地形圖上標明下列圖 例: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 線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 色實線表示,範圍內註記 「山坡地」,範圍外註記 「平地」或「林地」。 第一百六十七條 (設置緩衝帶) 開挖邊坡之坡頂或填方邊坡之底 部至毗鄰界址,應留緩衝帶,不得整 平,並加強植生覆蓋。
  • 17.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 十 條 並以 前項 直轄政府辦理第一項勘查時,應通知申 請人到場指界及說明,如界址無法確定,應告知申請 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 18.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作業手冊【出版年份101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而為能於圖說上可清楚區分不同功能分區範圍,前述功 能分區應依標準色彩作為農村再生發展區功能分區顏色區 別,各功能分區界址以該功能分區指定顏色之1cm寬線條於 範圍內側圈畫(粗實線),不得超出分區邊界;各功能分區 範圍內填上其分區標準色彩並加透明度50%,
  • 1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第四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界址,除平 坦地或情形特殊者外,以天然地形為 界線。 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 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暫 不予查定。鎮)地段圖、五萬分 之一地形圖上,將原劃定界 址以綠色虛線表示,變更之 界址以綠色實線表示,範圍 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 註記「平地」或「林地」, 並繕造劃出山坡地範圍劃 出土地清冊(農業委員會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123 (四) 相關圖冊:山坡地範圍界址 圖(1/25000經建版地形圖為 底圖,並以段為單元)
  • 2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 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暫 不予查定。俟糾紛解決後,地段圖、五萬分 之一地形圖上,將原劃定界 址以綠色虛線表示,變更之 界址以綠色實線表示,範圍 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 註記「平地」或「林地」, 並繕造劃出山坡地範圍劃 出土地清冊(會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129 (四) 相關圖冊:山坡地範圍界址 圖(1/25000經建版地形圖為 底圖,並以段為單元) 開挖邊坡之坡頂或填方邊坡之底 部至毗鄰界址,應留緩衝帶,不得整 平,並加強植生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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