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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1-03
- 內容:
- (3)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 2.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前目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由申請人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所稱違規指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情形。村水保署完成更正查定作業後,應將更正查定結果(格式十)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縣(市)政府。 此致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申請人姓名: 簽章 住 址: 電 話:( ) 行動電話 : 此致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申請人姓名: 簽章 住 址: 電 話:( ) 行動電話 :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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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1-02
- 內容:
- 二、 申請人及受補助對象應注意是否具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三、 申請人及受補助對象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情形,應詳實填寫「 提案計畫書附件三 施作申請書 一、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申請於 縣(市) 鄉 (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 二、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 日後因土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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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17
- 內容:
- 日 提案計畫書附件三 施作申請書 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申請於 縣(市) 鄉( 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日後因土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告知土地買受人、繼受人、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有關本申請書予該機關之事實,以及本申請書之相關事宜。如有隱瞞或因設定他項權利、訂有租約或以虛偽意思表示損及第三人權益,申請人願自負法律責任,概與該機關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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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1-21
- 內容:
- (三)獲補助單位應擔保未來確實執行及完成計畫,須由計畫申請 人或聘用、合作青年親自參與各分署辦理之期中、期末審查 會議,必要時得現場訪視,若無法依原核定期間及計畫內容 執行、或偏離原計畫內容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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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農地利用與管理
- 發布日期:
- 2024-10-25
- 內容:
- 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都市土地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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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標題:
- 農地得否興建農業設施?
- 資料來源:
- 農地利用與管理
- 發布日期:
- 2024-10-25
- 內容:
- 農地倘因農業生產經營,有申請農業設施之需要,可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經營計畫、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設施配置圖、土地使用同意書、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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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身分證字號 行動電話 住 址 申 請 人 申請用途 土 地 標 示 縣(市)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發文日期、字號) 第二聯(申請人持用)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行動電話 住 址 申 請 人 申請用途 土 地 標 示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面 積平方公尺 項 目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行動電話 住 址 申 請 人 申請用途 土 地 標 示 縣(市) 鄉(鎮市區)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發文日期、字號) 第二聯(申請人持用)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行動電話 住 址 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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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二)填寫申請表後(查詢申請人為要保人),需檢附以下文件並繳費(如查詢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辦理, 申請人身分證及第二證件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 第二證件應為健保卡、駕照、護照(大陸人士得以入出境許可證替 代)任一項證明文件影本。《除符合免收取查詢費用情形外(低收入戶者請檢附 低收入戶證明),申請人每查詢一種類投保紀錄工本費用新臺幣250 元;若同時查詢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紀錄查詢工本費用新臺幣350 元,以郵政劃撥方式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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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標題:
-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對收受申請權限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收受申請權限者,應即移送有收受申請權限之機關團體,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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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公 職人員迴避,得提出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住居所;其為法人或其他設 有代表人、 前項申請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機關團體應作 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 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依前二項規定提出申請時,應釋明其利 害關係之所在。 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職務之代理人,指機關 團體依法令、地方自治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