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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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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農村再生第三期(109 至112 年度)實施計畫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推動農村再生計畫、農村產業條件與生活機能改善、農村社區農糧產業活化,以及農村休閒產業發展與活化等工作執推動農村再生計畫、農村產業條件與生活機能改 善、農村社區農糧產業活化,以及農村休閒產業發展與活化等工作執 (三) 農村產業條件與生活機能改善 1. 農村再生跨域發展 (1)鼓勵全國農村進行區域資源整合,行政院主計總處) (三) 城鄉落差擴大,生活機能建設落後都市 1. 隨著農村的人力資源逐漸移往都市與工商業,體兩端的相互搭配:在硬體環境層面,旨在強化農村生活機能及公共 基礎建設,當中包括縮短城鄉間的數位落差,
  • 12.
    題:
    105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資料來源:
    施政目標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累計提出農村再生計畫之社區數(單位:社區) 700 3 辦理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與生活機能改善之社區數 1 統計數據 累計辦理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與生活機能改善之社區數 (單位:社區) 1,550 五、辦理農路改善,維護農民生計及用路安全 1 農路改善長度 1 統計數據 農路改善長度
  • 13.
    題:
    104年度「農村社區產業活化政策推動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其中與水土保持相關之產業活化項目則是推動農村再生計畫中的產業活化及農村產業條 件與生活機能改善中的推動農村產業加值: 表2- 1農業再生農村再生整體發展計畫中與產業發展項目相關之工作內容 工作項目 內容說明 101農村產業條件與生活機能改善 3.1 推動農村產業加 值 透過農村再生跨域合作平 臺,盤點及彙整可結合推 動之主軸與資訊,積極與 各產業單位、
  • 14.
    題:
    102年度「農村再生政策發展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社會活動的場所, 並且也有農民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地方,農村因而成為綜合農民的生 產活動與生活機能共同體。改善現有農村社區生活品質 農村再生強調農村社區內部活化及整體環境改善,推動農村朝向土 地活化利用,環境、文化與經濟等整體規劃發展,以促進農村社區內部 的活化再生,滿足生活機能需求,重建人與土地和諧共處的生命秩序, 打造成為富麗新農村。
  • 15.
    題:
    114 年度創新研究計畫公開徵求公告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15
    容:
    農村幸福指數調查之研究 農再資源投入社區或在地組織,需經調查及分析,訂定 評定指標,據以進行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與個別農村生活 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
  • 16.
    題:
    114年度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資料來源: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發布日期:
    2024-09-09
    容:
    農村整體環境、農村基礎生產條件、生活機能改善與休閒農業等工程之規劃、 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3)農村整體環境、農村生態與農村景觀、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農村生活機能改 善等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聯繫及執行。
  • 17.
    題:
    荒地變身滿滿人情味的綠色客廳 梧北村食農場域獲建築園冶獎肯定
    資料來源:
    新聞稿
    發布日期:
    2023-07-27
    容:
    動物也很「佮意」~口湖農漁村充滿熱情活力 沿濱海藝術體驗軸線感受萬種風情 水保局李鎮洋局長表示,農村再生環境營造以滿足當地生活機能為出發點,使居民就像常駐社區的小雨燕一樣,因認同而留下,進而能互相照顧、永續發展,這就是推動農村再生最重要的使命。
  • 18.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組織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07-19
    容:
    五、農村整體環境、農村基礎生產條件、生活機能改善與休閒農業等工程之規劃、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 19.
    題:
    修正「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4-10
    容:
    其中避難處所區分為在地緊急避難處所與外地收容所: (1) 在地緊急 避難處所:應提供適當避難環境與生活機能,且須作定期安全評估。外地避難處所,此兩者外界難以區分,統一為「避難收容處所」,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狀況選定可降低受災風險及適當生活機能之場所;另避難收容處所位置之選定,應檢核所擇設施是否位於易致災區,避免設置 於該區域中,以確保安全。
  • 2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農村基礎 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 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 六、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相關支進行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與個別農 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 第三章 農村文化及特色 第二十五條 在地緊急避難處所:應提 供適當避難環境與生活機 能,且須作定期安全評估。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調查及分析,進行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與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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