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30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79秒
-
1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土地使用分區 一般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 農牧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 ○○○ 申請人: (簽章) 國民民身分證 ( 營利事業 )年 ○ 月 ○ 日 立同意書人: (所有權人為自然人) (簽章)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址: 聯絡電話: 立同意書人: ( 法人 / 機關 / 機構名稱 )分 區 用地 編 定 類 別 土 地 面 積 ㎡ ㎡ ㎡ ㎡ ㎡ 所有權人 附註: 一、本同意書係依據○年○月○日○號函核定之○○休閒農場許可後第○次變更經營計畫書內容辦理,
-
12.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5-01-03
- 內容:
- 1月3日發布查定工作要點第6點修正案,本次修正更正查定之土地範圍經分割及合併,並於1年內恢復原查定範圍,且屬同一所有權人者,仍得受理更正查定;另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5月16日函,原住民保留地申請更正為管制相對嚴格之查定結果者,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程序,
-
1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1-03
- 內容:
- 已受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得向農村水保署申請更正查定,一年內回復土地範圍與原查定時相符,且仍屬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者;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逕為分割、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八)、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各一份;申請更正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及由宜林地申請更正為加強保育地者,土地所有權人應另檢附諮商同意切結書(格式九),土地管理機關應另檢附諮商同意切加強保育地及由宜林地申請更正為加強保育地者,土地所有權人應另檢附諮商同意切結書(格式九)
-
1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1-02
- 內容:
- 六、本署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財產,其所有權歸屬於執行單位或轉補助後之 單位,該單位應以標籤註記「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字 樣,並於財產帳列明,備供查核,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
15.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1-02
- 內容:
- 施物必須提供作公 眾使用,但其餘土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四、該設施物於本土地使用同意書期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所有權人: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持分)計畫編號及名稱: 二、坐落地點: 三、土地所有權人: 四、申請認養者: 五、認養起迄期程: 六、提案計畫書附件三 施作申請書 一、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申請於 縣(市) 鄉 (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 日後因土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
16.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17
- 內容:
- 設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用,但其餘土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四、該設施物於本土地使用同意書期限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所有權人: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持分) 簽章 身份證號碼優化維護管理契約 計畫編號及名稱: 坐落地點: 土地所有權人: 申請認養者: 認養起迄期程:日 提案計畫書附件三 施作申請書 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申請於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 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日後因土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
17.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09
- 內容:
- 身分證統一編號: 簽章: 公司名稱: 營業登記證號碼: 簽章: (法人印章) (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 □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 右欄請依情況擇一利用,並刪 除另一類別 自然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簽章: 公司名稱: 營業登記證號碼:
-
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1-06
- 內容:
- 保安林地 □都市計畫區(農業區) □農地重劃區(含台糖自辦農地重劃區) □其他 道路 用地 □已取得,據 表示,擬施作區段土地所有權共 戶 □未取得但可取得,請地方政府協助取得土地同意書 □未取得且取得困難或有爭議,需再協調 致災 營力 □山坡崩塌 □溪床沖蝕 □溪岸溢流 □土石流 □溪床淤積
-
19.
- 標題:
- 年度補助案公告資訊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4-11-04
- 內容:
- id=GL0013939,800萬元9韌性坡地措施補助(保育治理組)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土地所有權人、實際耕作者、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基金會詳見連結https://bit.
-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