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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二、 引導農村興建農舍,確保農地品質 本條例提出整合型農地整備創新機制,將生產與生活空間做整體規 劃與調整,透過建蔽率的轉換,鼓勵農民將農舍興建在社區內或緊鄰農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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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 農業用地,不得設置前 條休閒農業設施。 用地。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 農業用地,不得設置前 條休閒農業設施。 第二十四條 休閒農場內 各項設施之設置,均應 以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 的,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設置前條休閒農業設施 。 第二十二條 休閒農場得申請設置前條休閒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以下列範圍為限: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設置前條休閒農業設施。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刪除露營設施,及新增附表明定農業體驗設施得設置附屬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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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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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設置前條第一項休閒農業設施。第10條 休閒農業區內休閒農業設施之設置,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設置前條休閒農業設施。第23條 休閒農場設置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設施者,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 農業用地,不得設置前 條休閒農業設施。 用地。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 農業用地,不得設置前 條休閒農業設施。 第二十四條 休閒農場內 各項設施之設置,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設置前條休閒農業設施 。 第二十二條 休閒農場得申請設置前條休閒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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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2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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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標題:
- 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2條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集村興建農舍,得申請本辦法之獎勵及協助。第3條 同一集村興建農舍地區之起造人,其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於取得農舍使用執照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及照片各一份,向直轄市、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服務小組,協助農民集村興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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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六、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審查核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案件者。六、申請核定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第5條 依本標準應收取之費用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取之;申請案件需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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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七條規定 □符合 □不符合,理由: 7 屬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符合 □不符合, 理由 : 5 休閒農場內是否有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若有,該筆農業用地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不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之規定? □未有興建農舍之土地,無涉 □有興建農舍之土地,且符合規定 □ 不符合 , 理由 : 6 申請休閒農業設施無本要點第七點規定不予同意之情形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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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業設施及農舍之興建面積,應一併納入農業設施總面積計算。 二、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 申請興建農業資材室。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 使用分區之農 牧用地、養殖用 地(工業區、河 川區除外)。 二、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 申請興建管理室。 菇包製包場 菇包製包場應檢附菌種來源資料,敘明每 年(或每月)製包量、應配置之滅菌釜、 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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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或全部業已移轉他人,致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 十 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而其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有部分或全部移轉他人,未有致農舍坐落之農地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