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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五層以下建築物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增加高度或面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五層以下建築物興工前 或施工中變更主要構 造或位置,增加高度或 面積,變更建築物設備 內容或位置者,得由建 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 一、 查本法一百十一年六月 十五日修正公布,五層以下建築物興工前 或施工中變更主要構 造或位置,增加高度或 面積,變更建築物設備 內容或位置者,得由建 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 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 並函請主管建築機關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