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9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10秒
-
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核定施工之期限、 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 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 項之辦法,於核發水土保持施 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時, 準用之。 第六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 保持完工證明書。 三、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 前項施工標示牌應於取得水土保 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計畫需分期施工 者,應於計畫中敘明各期施工之內持申報書失其效力,其已核發水土保 持施工許可證及完工證明書者,一併 失其效力: 一、未於第二十二條規定期限內申報
-
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核定施工之期限、 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 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 項之辦法,於核發水土保持施 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時, 準用之。 第六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 保持完工證明書。 三、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 前項施工標示牌應於取得水土保 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計畫需分期施工 者,應於計畫中敘明各期施工之內持申報書失其效力,其已核發水土保 持施工許可證及完工證明書者,一併 失其效力: 一、未於第二十二條規定期限內申報
-
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核定施工 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 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 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於核發水土保持 施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時,準用之。 第六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 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三、 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 前項施工標示牌應於取得水土 保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 除。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計畫需分期施工 者,土保持申報書失其效力,其已核發 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完工證明書 者,一併失其效力: 一、未於第二十二條規定期限內申 報開工。
-
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取 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 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 工證明書。 三、申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 動登記。海埔地開發及非山坡地範圍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案件,免依前項第二款 申請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施工或經水土保持主管機 關認定無法於申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 用地之異動登記前核發水土保持完工 證明書者,得由申請人先行申請辦理 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 記。應 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 工證明書,並依其開發計畫之土地使 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允許之使用
-
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標示牌於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後應自行拆除。(二)水土保持義務人於開工前,應豎立開發範圍界樁,檢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退還水土保持保證金;檢查不合格者,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土保持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得免核發施工許可證及完工證明書,但應由該機關(構)或公法人將其水土保持計畫開工、得以核可函代替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或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經政府獎勵民間參與專案核定之重大公共工程並經指定有應一次無息發還:(一)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者。(二)依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第七條執
-
16.
-
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於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時,準用之。 (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申請)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三、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四、同意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前項施工標示牌應於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除。(分期施工)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計畫需分期施其已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完工證明書者,一併失其效力:一、未於第二十二條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工。檢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退還已繳之水土保持保證金。
-
18.
- 標題: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2-10
- 內容:
- 應一次無息發還:一、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者。二、依第七條執行代為履行完成後,又水土保持計畫失 效者,其已核發之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完工證明書,一併失其效力,無須繳 還,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一、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 持完工證明書者。 二、依第七條執行代為履 行完成後,應一 次無息發還: 一、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 持完工證明書者。 二、依第七條執行代為履 行完成後,其保證金 經扣抵尚有餘額者。其已核發之 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及完工證明書,一併 失其效力,無須繳 還。
-
19.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