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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保署訂定年度查定計畫,或由該 署所屬分署配合公有地管理機關辦理。 2. (2)公有地由土地管理機關檢附申請函,向農村水保署所 屬分署申請。 (3)農村水保署所屬分署受理申請後,格式七)掛號郵 寄,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 (二)鄉(鎮、市、區)公所:將縣(市)政府發交之公告文張貼於得以一張併列通知,公 有山坡地列冊通知土地管理機關。 4.查定結果公告期滿,縣(市)政府應將查定公告清冊一份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土 地管理機關得向農村水保署所屬分署申請更正查定,並以 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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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點設置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由執行機 關向該土地管理機關取得同意文件後,始得興建。則依地方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三)屬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 共設施,由執 行機關向該土 地管理機關取 得同意文件 後,始得興建。 2.則依地方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 等相關規定向土 地管理機關提出 申請。 (三) 屬農會、漁會、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 或國營事業管有執行機關應 先取得上開法人 行機關向該土 地管理機關取 得同意文件 後,始得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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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除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者 ,由各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外,其餘依下列規定處理: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 四、合法承租或使用公有山坡地超限利用者,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外,並由土地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或使用人切結在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造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土地管理機關限期改正及通知申請造林。(水土保持、原住民單位) 4.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土地管理機關 九十一年六月底 三、受理造林申請 鄉(鎮、市、區)公所 九十一年六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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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5
- 內容:
- (2)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統計表:應包括管理機關及面積統計。 (3)土地權屬範圍圖(土地利用現況(含土地使用編定清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統 計表、土地權屬範圍圖)。 (2)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統計表:應包括管理機關 及面積統計。 (3)土地權屬範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 一) (2)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統計表:應包括管理機關 及面積統計。 (3)土地權屬範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 一)土地利用現況(含土地使用編定清冊、公有土 地管理機關統計表、土地權屬範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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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17
- 內容:
- 領)或非單獨所有,應檢附該筆土地全體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施作書件。土地若為申請人單獨所有,免附;土地為申請人承租(領)或非單獨所有,應檢附該筆土地全體所 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施作同意書件。土地若為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得由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同意施作公函代替本書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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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5-12
- 內容:
- 應檢附該筆土地全體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施作書件。 5. 切結書 ( 附件三 ) 公所,如屬國有出租地,應同時副知土地管理機關。 ( 四 ) 前款經現勘如符合相關規定,但申請人所申請補助項目之開發利應檢附該筆土地全體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施作同意書件。 5.切結書。 6.土地若為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得由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同意施作公函代替本書件。 5 .或非單獨所有,應檢附該筆土地全體所 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施作同意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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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05
- 內容:
-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 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 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 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 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基本資 料,並送本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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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合 法使用權人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 理機關准許使用證明文件。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被徵收土地 所有權人或公地管理機關得申請將毗 鄰土地變更編定,其面積以依畸零地 使用規則規定之屆 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會同土地管理 機關逕行清除。其屬國、公有林地之 放租者,並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人或所有人;土地屬公有者,並應通 知土地管理機關。 第二十四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 定,市) 主管機關於公告時並應通知土地管理 機關或土地所有人。 第十三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實施土地 可利用限度分類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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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屆 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會同土地管理 機關逕行清除。其屬國、公有林地之 放租者,使用 人或所有人;土地屬公有者,並應通 知土地管理機關。 第二十四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 定,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公告時並應通知土地管理 機關或土地所有人。 第十三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實施土地 可利用限度分類查定之 並應由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通知 土地管理機關。 第一項公告後,在縣 (市) 由中 央主管機關通知有關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統計表:應 包括管理機關及面積統計。 3. 土地權屬範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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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於公告時並應通知土地管理 機關或土地所有人。 第十三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實施土地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理;屆 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會同土地管理 機關逕行清除。使用 人或所有人;土地屬公有者,並應通 知土地管理機關。 第二十四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 定,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將保 並應由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通知 土地管理機關。 第一項公告後,在縣 (市) 由中 央主管機關通知有關縣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統計表:應包括 管理機關及面積統計。 3. 土地權屬範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 一萬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