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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二)計算原則:倘受補助人同意提供土地範圍(非全河段),以面積(平方公尺,長度乘以寬度)計算補助金額;倘受補助人同意提供其土地之全河段(含雙岸及單岸)實施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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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2)鑽孔位置應平均分布於該筆土地範圍內。 (3)土壤有效深度,等於取點之土層深度和除以取點之點 數。 (2)鑽孔位置應平 均分布於該筆 土地範圍內。 (3)土壤有效深度, 等於取點之土 層深度和除以 取點之點數。鑽孔 位置應平均分布於 該筆土地範圍內。 土壤有效深度等於 取點之土層深度和 除以取點之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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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區域計畫實施前之建築物、設施,於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原住民族土地, 為土地使用編定前已建造完成者。 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 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 農業區內,鑽孔位置應平 均分布於該筆土地範圍 內。土壤有效深度等於取 點之土層深度和除以取點 之點數。點規定查定為宜林地之土地 者,應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就其土地範圍、法令依 據、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後,檢附土地清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區域計畫實施前之建築物、設施,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原住民族土地,為土地使用編定前已建造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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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鑽孔位置應平 均分布於該筆土地範圍 內。土壤有效深度等於取 點之土層深度和除以取點 之點數。查定為宜林地之土地 者,應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就其土地範圍、法令依 據、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後,鑽孔位置應平均分布於該筆土地範圍內。土壤有效深度等於取點之土層深度和除以取點之點數。準第三點規定查定為宜林地之土地者,應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土地範圍、法令依據、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經該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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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鑽孔位置應平 均分布於該筆土地範圍 內。土壤有效深度等於取 點之土層深度和除以取點 之點數。查定為宜林地之土地 者,應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就其土地範圍、法令依 據、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後,申請異議複查時, 仍應依分割前原土地範圍及四鄰土 地之查定結果進行坡地分析。 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 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 農業區內,經該直轄市、縣 ( 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 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 農業區內,經該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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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鑽孔位置應平 均分布於該筆土地範圍內。土 壤有效深度等於取點之土層 深度和除以取點之點數。查定為宜林地之土地 者,應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就其土地範圍、法令依 據、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後, 前項土地範圍包括山坡地與非山 坡地時,其設置面積依山坡地基準計 算;土地範圍包括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 地時,其設置面積依非都市土地基準計 算。土地範圍部分包括國家公園土地 者,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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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圖2- 15 前池實際照片 前池的建造雖可使絮凝劑對挾砂水流進行第一階段沉砂,然前池的建造 勢必加大沉砂設施的用地需求及經費,因此若土地範圍及經費有限以致無法 建造前池的情形之下,澳洲國際侵蝕控制協會(International erosion contro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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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鑽孔位置應平 均分布於該筆土地範圍內。土 壤有效深度等於取點之土層 深度和除以取點之點數。必須依山坡地土 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三 點規定查定為宜林地之土地 者,應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就其土地範圍、法令依 據、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後,檢附土地清冊、 地籍圖函送水土保持局所屬 分局辦理。已以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方 式取得營運許可之禽畜糞堆肥場,於原容 許使用土地範圍擴、增、改建,並設置相 關污染防治設施者,不受有關與周邊環境 之隔離方式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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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鑽孔位置 應平均分布於該筆土地 範圍內。土壤有效深度 等於取點之土層深度和 除以取點之點數。但本辦法中華 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 以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方式取得營 運許可之禽畜糞堆肥場,於原容許使用土地範 圍擴、增、改建,並設置相關污染防治設施者, 不受有關與周邊環境之隔離方式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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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第 三 條 國土交通大臣所指定之土地範圍外,為治水防砂所設置之防砂設施,依政 令規定得準用本法所定事項。 第 三 條 國土交通大臣所指定之土地範圍外,為治水防砂所設置之防砂設施,依政令規定得準用本法所定事項。 第 三 條 國土交通大臣所指定之土地範圍外,為治水防砂所設置之防砂設施,依政令規定得準用本法所定事項。 中文 為治水砂防所設置之設施,位於國土交通大臣指定土地範圍 外者,得依政令之規定,準用本法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