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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以下簡稱農村水保 署)副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農村水保署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 兼任;以召集人為主持人,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 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 委員一人代理之。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副署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 持署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機關代表及 學者專家聘兼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機關代 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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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意圖影響採購公正性 案情概述 水土保持局F分局治理課課長庚,擔任該分局108-110 年度〇〇設計監造採購案指定之內部評選委員兼副召集 人,查庚自106年起即陸續收受廠商G公司交付之設計監 造服務費回扣;108年間F分局辦理〇〇採購案,庚為使 G公司繼續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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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意圖影響採購公正性 案情概述 水土保持局F分局治理課課長庚,擔任該分局108-110 年度〇〇設計監造採購案指定之內部評選委員兼副召集 人,查庚自106年起即陸續收受廠商G公司交付之設計監 造服務費回扣;108年間F分局辦理〇〇採購案,庚為使 G公司繼續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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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19
- 內容:
- 本部設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部指定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 四、本小組進行考評及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為代理人;二者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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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12-22
- 內容:
- 12月22日由農業部朱副召集人建偉帶隊,率鄭茂寅、王弘祐、謝杉舟等委員實地評審臺北分署「海尾溪支流下游段坑溝災害整治工程」,本工程完工後,護岸線形平順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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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農業部11月2日辦理112年度優良農業建設工程獎實地評審,由朱副召集人建偉領隊,本署南投分署傅分署長桂霖率同仁及團隊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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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6
- 內容:
- 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副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農村水保署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 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 水保署)副署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農村水保 署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 就下列人員選聘(派)由本會水土保持局 (以下簡稱水保局)副局 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水保局主任秘書或總 工程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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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由本 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副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但召集人、副 召集人及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並由召集人擔任主 持人,召集人未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為代理人,召集 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 代理之。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 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 土保持署副署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本部農村 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主任 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機 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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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副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並由召集人擔任主持人,召集人未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為代理人,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 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 土保持署副署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本部農村 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主任 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機 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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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2
- 內容:
- 由署長指定副署長 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署長就本署適當 人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其中召集人一 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 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局長就本局適當 人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以召集 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 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主持,副召集人未 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 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 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 議。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 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 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主持,副召集人未 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 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