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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新版財產申報系統操作手冊及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Yang, Paul GS 新版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 申報人端操作簡介 系統採進入網站操作, 登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 行動身分 識別 資料登打注意事項 「*」號欄位為必填欄位。選擇應填寫的申報表 申報人登入後即可進入此畫面,由申報人選擇【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表】或【更正申報表】進行申報作業。進入申報表 申報人登入後即可進入此畫面,由申報人選擇【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表】或【更正申報表】進行申報作業。未滿二十歲者)各別所有財產,符合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應申報之標準者,應由申報人一併申報。
  • 12.
    題:
    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 13.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名 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生效狀態:第 1 條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一、總統、副總統。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 14.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業經行政院與考試院、監察院於108年8月1日以院臺法字第1080095192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張文豪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以下簡 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十六 條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已依法委託經營 者,該公職人員非屬本法第二條之適用範圍。
  • 15.
    題:
    利衝法宣導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行政院農業委會 107年新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農業委員會簡要版) 重要條號 內容摘述(詳細定義請詳閱條文) 基本定義 §2 公職人員 1、任職本會(含監督之機關團體)之公職人員範疇 (1)將原財產申報之公職人員即應受本法規範乙節,新法改為逐項列 舉,故本會暨所屬機關各政務人員、正副首長(幕僚長)、代表政府 或公股之董監事及採購、之董事長、執行長、 秘書長等執行該等職務人員,均屬本法所訂之公職人員範疇。
  • 16.
    題:
    業務簡介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及協調。
  • 17.
    題:
    「公務員法律責任個案檢討及防弊作為」宣導參考教材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3)增加財產申報個案查核 政風室除每年辦理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外,另依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指定人員進行個案實質 審查,以了解有無財產申報不實或異常增減情事。
  • 18.
    題:
    最高檢察署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反賄選宣導─「反賄選,愛臺灣」,請參考運用。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最高檢察署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反賄選宣導─「反賄選,愛臺灣」相關海報及影片連結,請參考運用。最高檢察署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反賄選宣導─「反賄選,愛臺灣」,請參考運用。
  • 19.
    題:
    利衝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astersea11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規 範小叮嚀109年1月17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新制自107 年12月13日施行迄今已逾1年,因公職人員或其配偶、 二親等內親屬兼任董監事、理事的農會、漁會、宮廟、社 區發展協會、基金會等非法人團體、非營利法人均被納入 關係人範圍,自新制施行以來,監察院已接獲多起公職人 員的關係人與機關團體間進行的補助或交易,利衝法新制重點之一,係原則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間為補助或交易 行為,
  • 20.
    題: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法務部廉政署 編製 108年8月 條公職人員之定義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各級政府機關(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已依法委託經營者,該公職人員非屬 本法第二條之適用範圍。如機關團體已依法委託民間機構經營者,雖仍以機關團體名義 對外提供服務,惟實際係由民間機構經營者,該公職人員應非 屬本法第二條之適用範圍。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關係人之定義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共同生活之家屬,指民法第一千 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家長或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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