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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標題:
- 利衝法宣導資料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2)新增第2條第1項第7款「公法人(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 員、總幹事及第8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各級民意機關 之民意代表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 任其出資、捐助之 私法人之董事、監 察人 公法人之董事、 監察人、首長、 執行長 政府捐助之財 團法人之董事 長、執行長、 機關團體職權令迴避 民意代表應 通知各該民 意機關 公股董事、監察 人;公法人董事、 監察人、首長、 執行長,應通知 指派、遴聘或聘 任機關 其他公職人 員,應通知 其服務之機 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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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標題:
-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公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 依行政法人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或其他法律、自治條例規定設立, 為執行公共事務或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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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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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7
- 內容:
- 另得視 需要採取自行興建 或委託政府機關、公 法人興建方式執行。 畫為原則,應至「另 得視需要採取自行 興建或委託政府機 關、公法人興建方式 執行。四、配合本署一百十三年 五月八日工程管理標(三)各分署委託政府機 關、公法人興建農村 再生公共設施時,受 委託單位,準用「農 業部農村發展及水 土保持署委辦工程五、原「公法人」係以農田 水利會為主,惟考量農 田水利會已改制為「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及 與該署之權責分工,爰 刪除「公法人」。 辦理政策宣導者,應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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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5
- 內容:
-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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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6-14
- 內容:
-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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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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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4
- 內容:
-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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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由本署暨所屬分署委託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興建之農村再 生相關公共設施,完工後依第九點規定辦理產籍登記,以業務委託由該興建之 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負責。 十四、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坐落於私有土地上, 十一、由本署暨所屬分署 委託政府機關或公 法人興建之農村再 生相關公共設施, 完工後依第九點規 定辦理產籍登記,以 業務委託由該興建 之政府機關或公法 人負責。 十一、由本局暨所屬分局 委託政府機關或公 法人興建之農村再 生相關公共設施, 完工後依第九點規 定辦理產籍登記, 該設施之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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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01
- 內容:
- 另得視需要 採取自行興建或委託政府機關、公法人興建方式執 行。 十、已核定新興計畫如有執行項目內容 (三)各分署委託政府機關、公法人興建農村再生公共設 施時,受委託單位,準用「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另得視需要採取自 行興建或委託政府 機關、公法人興建 方式執行。 應至「補助計畫管 理作業系統」 另得視需要採取自 行興建或委託政府 機關、公法人興建 方式執行。 十、已核定新興計畫如有執 行項目內容變更, (三)各分署委託政府 機關、公法人興 建農村再生公共 設施時,受委託 單位,準用「農 業部農村發展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