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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契約(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0
    容:
    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千分之一(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
  • 152.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但不包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導 致已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編定為「農牧用地」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從來之農、漁、牧業墾殖、經營或使用者,由於 法源依據、主管機關及發布時間不同,從 事農、漁、牧業之墾殖、 經營或使用者。但不包 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 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 畫法、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 農、漁、牧業之墾殖、經 營或使用者。一、鑑於山坡地超限利用 之界定係以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
  • 153.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導 致已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編定為「農牧用地」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從來之農、漁、牧業墾殖、經營或使用者,由於 法源依據、主管機關及發布時間不同,而使查定類別倘仍屬「從 事農、漁、牧業之墾殖、 經營或使用者。但不包 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 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 畫法、從事 農、漁、牧業之墾殖、經 營或使用者。一、鑑於山坡地超限利用 之界定係以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從事農、漁、 牧業之墾殖、經營或 使用者,導致一筆土 地已依區域計畫法規 定編定為「農牧用地」
  • 154.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供農業使用者,指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第三條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分級查定基準規定如下: 一、坡度:指一筆土地之平均傾斜比,第二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所稱供農業使用 者,指依法供農作、畜 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 第五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所稱山坡地供 農業使用者,指下列位 於山坡地之地區並供農 作、畜牧、森林或保育 使用: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 非都市土地,其各種 使用分區之土地。
  • 155.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第 二 章 農業使用(可利用限度查定)第十六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地價減免)第二十二條 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經承領人層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減免地價。第二十二條 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減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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