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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標題:
- 107年度計畫成果海報_坡地水保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9-06-03
- 內容:
- 系統上線輔導、資訊處理、採購案件管 理等服務,給予使用者最貼近需求之服務 此次安排3場需求訪談,藉以釐清使用者實際需求, 亦協助相關文件整理及彙整。重新盤點、調整使用者需求查詢條件 機關 02_107年委辦計畫作業管理系統維運暨架構重組計畫 jema 委託單位: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 受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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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標題:
- 107年度計畫成果海報_智慧防災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9-06-03
- 內容:
- 但廬山北坡對面的區域有較多開發 廬山地區可以發現2009年與2017年有較大的向源侵蝕、以及塔羅灣的河道變遷 • 依據使用者回饋分析編修完成地形特徵圖 08_地形特徵圖製作研究 jema 委託單位: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 受託單位:整合水保局員工入口網 •統一各子系統登入帳號 管理與後台管理模組 •資訊安全升級 •提升使用者體驗 •查定系統,提供案件包 之管理方式,便利輸入、 列印、及公告作業 •案件分派與時程通知 •分為通盤檢討與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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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標題:
-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9-05-20
- 內容:
- 影響運轉效能等瓶頸問題,爰此,鑒於近年使用者體驗UX(User Experience)User Experience) 設計 使用者體驗(User Experience)是一個過程,一個引導使用者去瞭 解的過程;使用者所體驗的,往往不僅止於最後目的的達成,還包含 了整個使用的過程,因此,UX(User Experience)這個名詞,所包含的 範疇,也 不僅僅指設計上的可用性;傳統的UI設計,是讓使用者「知道」,但 UX則著重於讓使用者「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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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8-15
- 內容:
- (十) 借閱之圖書應善加珍護,不得折角、撕毀、圈點、註記、塗寫,如有遺失或污損致不堪閱讀使用者,自圖書室首次通知日起一個月內,須購置相同或新版圖書資料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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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5-03
- 內容:
- 四、作業程序(一) 使用者帳號:本署各組及所屬分署得指派一至五人(下稱使用者)負責申請調閱地政資訊,使用者應執自然人憑證(MOICA)依程序申請使用者帳號。業務承辦人如有調閱及列印地政資訊需求,應填寫地政資訊申請單(附件一)向使用者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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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農村再生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及同意第二十七 條農村再生設施依附表二應申請容許使用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第三十二條 依本辦法取得農村再生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市)主管機關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村再生設施,應定期檢查是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同意機關得廢止其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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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且為私人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該設施座落之土地所有權人,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六條該設施物未提供作公眾使用者,設施之財產管理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開放公眾使用,位於已核定農村再 生計畫範圍內且為 私人無償提供公眾 使用者,該設施座 落之土地所有權 人,依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認定及核 發證明辦法第六條位於已核定農村再 生計畫範圍內且為 私人無償提供公眾 使用者,該設施座 落之土地所有權 人,依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認定及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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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4-22
- 內容:
- 設施涉及土地使用者,應檢附地籍謄本、地籍圖謄本 作為實勘時設施使用地點之佐證。設施涉及土地使用者,應檢附地籍謄本、地籍圖謄本作為實勘時設施使用地點之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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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1-31
- 內容:
- 查定當時該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有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為準。更正查定當時該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經確認屬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請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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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二、 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 緊急需要,須使用河 川區域者,為慮及使 用者須於災後全力搶 修、搶險,恐不及事先 提出河川區域之許可 使用申請,故得先行 使用,惟事涉河防安 全,仍須依河川管理 辦法第二十九條於三 十日內補辦申請許 可;